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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屡屡施盗窃 发现遗漏罪行又获刑
时间:2016-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盗窃坐牢不思悔改,在取保候审阶段或者刑满释放后没几个月就又多次实施盗窃,最终发现遗漏罪行又被判刑。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王小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王小刚系安徽省旌德县人,曾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4月刑满释放,2016521日,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其有遗漏罪行,又在宾馆将王小刚抓获归案,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查明,20154月至8月间,王小刚先后至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等地多次入户盗窃,窃得财物价值1万余元。 

据王小刚交代,20154月,他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回旌德之后又开始偷东西。20154月中旬的一天,王小刚至宣城市宣州区撬门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数码相机一部、现金若干。后又进入其他几户家中,未窃得财物。4月下旬的一天,王小刚在郎溪县一住户家中未窃得财物后,又去了广德,在一家窗户旁使用晾衣杆,采用“钓鱼”的方式窃取该住户卧室中的皮包1只,内有黄金戒指1枚(价值1千余元)、现金1000元。随后在其他人家中未窃得财物。之后20155月就被海门市法院判刑了,直到20158月才放出来。 

放出来之后,8月底的一天他又到宁国爬楼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了黄金项链1条(价值3千余元)、黄金手镯1只(价值5千余元)。随后在宁国他又通过撬窗、爬楼等方式盗窃了几户人家现金若干,有的未窃得财物。20159月份,他又被宁国抓到了。直到今年4月份出狱后,5月份又被抓获。 

 法院认为,王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小刚在盗窃部分人财物时因意志以外的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小刚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继续作案,酌情从重处罚。其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系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王小刚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具有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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