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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翻墙入校 盗窃师生财物
时间:2017-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多次深夜翻墙进入学校,盗窃老师办公室、学生教师内财物,最终被现场抓获。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曹大海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黄大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51125凌晨,因近期学校老师、学生多次反映放在办公室、教室的现金被盗,宣城市一所中学的三名保安还在校园内巡逻。130分许,其中两名保安在教学楼巡查时,发现了一个人正在教室里翻东西。随即,保安将此人曹大海抓住并报警。122,曹大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大山。两人归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曹大海,1990年生,宣州区人。其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盗窃于2009年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黄大山,1994年生,宣州区人。曹大海,黄大山二人是一起长大的伙伴。 

     经查明,20159月至11月间,曹大海单独或伙同黄大山选择在深夜或凌晨翻越围墙护栏进入宣城、泾县等多个学校,在老师办公室和学生教室内盗窃手机、音响、充电宝、现金等财物,其中曹大海单独或共同作案14起,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黄大山参与作案7起,盗窃财物价值9千余元。 

据二人交代,他们觉得现在学生有钱,尤其是周一、周二从家里拿生活费。他们每次偷的时候都会带上一只方便袋或者在教室里拿一只,在教室翻书包、铅笔盒、课桌斗里翻找,翻到的钱都往方便袋里放。 

    法院认为,曹大海、黄大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曹大海单独或者伙同黄大山盗窃部分学校财物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两人盗窃未成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两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曹大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盗窃和犯盗窃罪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思悔改,仍实施盗窃犯罪,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曹大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黄大山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黄大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黄大山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对黄大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两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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