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系本地知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从三个方面着手既依法办案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准确界定犯罪主体,消除对民营企业声誉影响。二是采取非羁押措施,积极贯彻“少捕慎诉”原则。三是依法指控升格量刑,同时同意缓刑处理。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坚守法治原则,同时宽缓处理,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基础上,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于类案认定及涉民企案件办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是对全省检察机关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351”工程的较好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