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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0157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201771日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全面开展。

一、试点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基本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发以后,我院作为试点地区的基层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方面开展线索摸排工作。自试点至今,我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3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1,行政机关回复整改41件,其中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9.74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21亩,督促治理危险废物88吨。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同级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提起的的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二、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1、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党委、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始终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宣城市委也下文对我市的公益诉讼工作作了制度安排。2018126,宣州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今后,我们要经常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主动争取监督支持;对在办案中涉及检法两家关系需要协调及行政机关对调查取证不配合问题,及时提请党委、人大帮助协调解决;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交办、督办的案件,认真办理、及时反溃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争取党委和人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2、对外加强与环保、食药监等部门的联系,对内加强与公诉、侦监的协作,共同办理好公益诉讼案件。当案件在侦查阶段,主动与公安、环保等部门,了解案情,掌握证据,对可能触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提出取证意见,对危害后果、侵害的公共利益等方面加以取证固定,为日后提起公益诉讼打下基础。

三、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问题

1、公益诉讼案源较少。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公益诉讼案源发现机制,案源渠道不畅通,存在案源少、发现难的问题。

2、开展公益诉讼面临一定的阻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一些领导及部门对公益诉讼工作缺乏理解,往往以保障民生、当地经济发展、维护政府形象为借口进行各种干扰,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因担心被起诉,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拖延阻碍。

3、鉴定工作阻碍公益诉讼实际开展。损害鉴定是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如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数量不多,分布不均,如果用专家意见来替代鉴定,又怕得不到法院的认可,无法通过鉴定解决认定损害、评估环境影响等案件实体问题。同时办案实践中鉴定费用过高,也影响了案件的向前推进和公益诉讼的发展。

4、人员配置相对薄弱。人民检察院在人员资源配置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重刑事、轻民行”的现象,我院民行部门现有员额检察官2名,检辅人员1名,且都是今年刚从刑事检察部转入,缺乏专门从事民事行政法律业务的科班人员,加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种类繁多,包括民事监督、行政监督、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等,现有人员数量和素质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化解公益诉讼工作矛盾的措施

1、增强工作合力。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全局性工作,不是一个部门的任务。侦监、公诉等部门要有“一盘棋”的思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都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部门,将相关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部门,形成定期排查、随时移送线索的常态化机制,必要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取证,共同保全固定证据,实现内部无缝对接,让更多的案件线索进入监督视野。

2、要注重扩大办案规模。虽然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到位是检察监督效果的重要体现,但是从扩大影响、巩固成效、推动立法的角度看,必须强调以一定的诉讼案件作为实践基础,通过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更能体现法律监督的权威、刚性和效果,更能有效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

3、注重突出办案效果。一方面,我们要选择好案件、把握好时机,切实做到敢闯敢试,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犹豫。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把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做到善作善成。在个案处理上要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的关系,加强请示汇报,坚持把个案协调工作做在前,注意与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保持沟通,以获得党委政府对公益诉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注重保证办案质量。提起公益诉讼改革是试点工作,要严格把握试点范围和条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试点工作规范开展、有序推进。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多,法律关系复杂,要加强论证分析,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重点加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社会公益的损害程度等焦点问题展开研究论证,抓住办案的核心问题,牵住办案的“牛鼻子”,与法院保持沟通协调,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胡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