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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新兴产业聚集地的意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助力安徽“三地一区”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科技创新、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壮大发展的履职自觉,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聚力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十大新兴产业,切实担负检察职责使命,把服务保障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新兴产业聚集地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为科技创新、十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破坏十大新兴产业的刑事犯罪。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打击破坏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从严惩治危害十大新兴产业企业负责人人身权、财产权犯罪。重点惩治敲诈勒索、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十大新兴产业企业财产权犯罪。

 

突出打击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为十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依法保障十大新兴产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严打击借疫情防控之名敲诈勒索、乘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十大新兴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等犯罪。

 

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依法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合法权益。强化涉及十大新兴产业案件的监督,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系,依法监督刑事案件线索移送侦办,加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撤案,依法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落实宽缓刑事司法政策,对相关执法部门推进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对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法院财产执行监督,纠正涉及十大新兴产业企业财产执行不当行为。

 

四、规范采取强制性措施,严格保护涉十大新兴产业从业者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对在押涉及十大新兴产业重要岗位人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属确有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保障涉及十大新兴产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督促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简化方式保证矫正对象出行,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从事经营活动快速办理、跨省(区、市)异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步协管机制,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保障十大新兴产业财产权,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自行解除或者监督公安、法院及时解除。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于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有效维护涉十大新兴产业企业民事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及时办理涉及十大新兴产业民事检察申请监督案件。精准开展十大新兴产业案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加快落实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妥善处理涉及十大新兴产业的劳资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依法开展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工作,促进十大新兴产业企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加大涉及十大新兴产业民事执行监督,重点纠正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问题,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合法权益。高度关注涉及十大新兴产业企业虚假诉讼案件排查和办理,提升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线索的能力,用足用好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六、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涉十大新兴产业行政检察案件。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大对涉十大新兴产业行政生效裁判案件监督力度。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解决一批得不到实质审理、纠纷得不到实质性化解的“程序空转”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涉十大新兴产业企业的服务管理中,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履行职权的行政行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紧盯十大新兴产业行政案件执行受理、执行实施、执行终结等环节,重点对审判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执行措施违法、怠于执行、违法执结以及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裁判等违法情形开展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七、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涉十大新兴产业公共利益保护。从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维护十大新兴产业发展利益,加大涉十大新兴产业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协同、督促相关监管部门或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以最小的司法投入争取最大利益保护,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涉十大新兴产业企业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加大调解、和解、公开听证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在法定范围内选择最优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减少办案给十大新兴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构建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或者知识产权办案组,统一履行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突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涉知识产权犯罪;重点打击涉及原始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等损害创新型企业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以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政府创新项目资金、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实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机制。

 

积极借助“外脑”,组建知识产权专家库,听取专业意见,推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全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工作。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监督,帮助被侵权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财产权。加大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监督力度,探索对通过网络形式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督促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九、探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帮助十大新兴产业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安排,探索在十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对企业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在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

 

结合办案情况,重点帮助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制度相结合、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十大新兴产业建章立制、企业合规管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推动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十、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提升办理涉及十大新兴产业案件的规范化水平。坚守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及十大新兴产业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因缺乏经验与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区分创新过程中的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创新立项、虚增创新经费投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十大新兴产业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依法实施宽缓的刑事政策,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在办理涉及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疑难复杂案件中,遇到标准难以把握、法律适用有分歧等问题,下级检察院要主动请示,上级检察院要及时研究答复、指导办案。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将民事合同违约等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理,区分十大新兴产业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防止将企业合法融资行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十一、健全办案工作机制,提高涉及十大新兴产业案件的办理质效。建立健全涉及十大新兴产业办案机制,建立办案绿色通道,成立检察官办案团队或专门办案组,部门负责人亲自办理涉及十大新兴产业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的案件检察长应带头领办,确保涉及十大新兴产业犯罪案件质效。坚持上下联动,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办案指导,确保案件及时、准确、高效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科技创新或十大新兴产业企业负责人,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批捕、起诉要报省检察院备案审查。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科技创新和十大新兴产业重大案件时,要及时层报省检察院,重大敏感案件要第一时间层报省检察院。完善检企联系方式,畅通信访投诉渠道,检察长亲自接访涉及十大新兴产业信访案件,依法解决企业涉法诉求。

 

十二、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国资委、科技、工商联等部门沟通协作,完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了解十大新兴产业法治需求,多部门联动,形成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发展合力。探索建立检察长联系十大新兴产业企业制度。对办理涉及科技创新和十大新兴产业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共同研究解决。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会商等协作制度。落实沪苏浙皖办案协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检察协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对涉及十大新兴产业企业的大案要案,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汇报,加强与同级政府协调沟通,努力实现执法司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助力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办案开展释法说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十大新兴产业企业法治保护意识,明确法律风险和底线,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采取检察听证、邀请参加庭审、公开宣布相对不起诉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重点针对自贸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新要素聚集地,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开展走访、上门送法等活动,主动为十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依法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及时总结检察机关服务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检察门户网站、检察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宣传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成果,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