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宣州区司法局快速行动,经仔细摸排,发现我区孙埠镇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参加过援越抗美作战。
宣州区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与区司法局就此案积极会商,派员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取证工作,并参加该局特赦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报请特赦。7月18日,区司法局依据有关规定,向宣州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宣州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查明,王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11月16日被宣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生效后,在孙埠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另查明,王某某1965年3月应征入伍,1965年10月参加援越抗美作战,1969年3月退伍。2007年11月被宣州区民政局认定为参战人员,并开始享受参战待遇。
宣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参加过援越抗美作战,属于参加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符合《决定》第二条,于受案当日向区司法局发出同意报请特赦的书面意见。
(徐继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