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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杂志刊发吴剑华检察长署名文章: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探究
时间:2024-05-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层检察工作

现代化探究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剑华


2024 年 1 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明确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为检察工作现代化绘制了路线图。基层检察是整个检察工作的基础,抓实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任务。


一、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现实困境


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理念与现代化要求不完全适应


一是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观念。实践中,基层检察人员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孤立、割裂办案与监督的关系,片面办案、虚置监督,缺乏办案监督一体化和法律监督整体观。二是与践行人民至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三是检察能动履职作用发挥有限。部分检察人员尚未树立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对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关注不够。


(二)法律监督体系还需完善


一是“四大检察”的总体框架虽已形成,但是上下左右的协作配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基层检察院“四大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相对薄弱。二是跨区域和特定类型案件对传统法律监督职能体系提出挑战。一些跨行政区划案件牵涉的地区、部门和行业众多,情况错综复杂,检察机关仅靠本院本部门履行职能,通常难以完成全部工作,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新型案件中,跨区域协作的必要性愈加显现。


(三)机制创新有待推进


一是检察职能一体化探索不足。横向看,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力量配备较弱,各部门之间因联动配合不足影响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纵向看,检察机关多层级统筹不够、上下联动不足,在一些跨区域重大案件的领办、督办过程中,尚未充分整合各个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力量。二是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各项机制之间“各自搭台、各唱各调”的情况依然客观存在,尚未形成有效衔接、高效联动的监督格局;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各类监督线索流转、处置不够顺畅,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统筹度不高。三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未及时跟上。如检察官助理的法律定位与发展通道不明晰,影响检察队伍的稳定性。


(四)检察队伍建设尚需加强


一是综合履职能力不足。传统办案模式下,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办案骨干从检经历单一,对其他条线检察业务知识掌握不到位,办案人员综合履职能力尚未达到一体化办案要求的问题。二是检察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基层检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没有形成“老中青”合理梯队,年轻干部后备不足。


(五)数字检察赋能不足


一是基层检察人员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意识不强,在监督理念、监督意识、监督能力上不能适应数字化转型的要求。二是“数据壁垒”问题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内部“沉睡数据”整合运用率不高,外部关联数据共享融合平台还未完全创设。三是各基层检察院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创设中还存在单打独斗的问题,缺乏统领性、全局性统筹,导致各地多头研发、重复建设。


二、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基层检察院应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从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等方面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一)更新法律监督理念,为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凝心铸魂


一是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落实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规范监督的立案、审查、处理等程序,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化水平。二是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树立“依法能动履职”的理念。主动融入当地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程序,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


(二)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为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造血塑形


一是坚持融合履职,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做优刑事检察上有新成效,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用好、用活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严把案件质量关,健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衔接机制。在做强民事检察上有新突破,加大民事诉讼监督力度,推出典型性、引领性案例。在做实行政检察上有新举措,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协作机制,提出精准监督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在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上有新作为,积极稳妥开展新领域探索。二是健全检察一体化制度。落实好上级检察院调用下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相关规定,防止长期调用、久调不归等问题。进一步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权,确保司法责任制有效落实。三是规范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强化事前监督,全面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制度,严格控制指定分案。强化事中监督,做好放权与限权的结合,依法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强化事后监督,通过案件评查、检务督察等方式促进检察官公正办案。


(三)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为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蓄势聚力


一是健全部门协助机制。加强内部配合,健全案件线索流转程序,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健全案件办理一体化工作机制,在配合调查取证、受邀介入侦查、联席会议等方面加强协作,明确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申请检察技术协助、申请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及信息发布的办理程序。二是完善员额制改革配套措施。检察官遴选应与检察人员招录机制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员额职数分配机制。员额职数要向基层倾斜,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考核力度。还可以通过人员交流、上挂下派锻炼等方式进一步理顺检察官职务晋升和职级待遇,让检察官职位配置更科学、流动更有序、作用更高效。三是优化业务考核。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考核办法,防止考核标准不一,注重评价检察官个人的办案质效,并以此作为检察官晋升的依据,促进考核方式科学化。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强基固本


一是增强政治定力。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检察实践,把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提升业务能力。加快培养复合型、专家型人才,加强检察人才引进。注重提升检察官综合履职能力,定期进行检察官轮岗交流,组织各业务部门定期开展案件会商和同堂培训。三是强化作风建设。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外出审批制度等,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勤政廉政意识。


(五)发展数字检察,为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赋能护航


推进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数字检察是基础支撑,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之举。一是强化高位推动。将数字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数字检察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改革进度汇报、分析难点堵点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统筹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二是健全配套机制。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破数据壁垒,强化数据和资源互联互通,同时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重视基层数字人才建设,通过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素能培训,尽快培育一批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数字检察专家。三是实现成果转化。紧扣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实效,探索建立数字检察办案中心,并设立专业工作组,着力发挥“中枢大脑”的作用,提炼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监督经验,实现“一地突破,全域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