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2、3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乙到被告人李某甲家找李某甲帮其修理自行车,后李某乙到李某甲家一小卧室玩耍,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被害人李某乙患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将李某乙的裤子和内裤脱掉,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叮嘱李某乙不要此事情告诉家人。自2018年2、3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多次在其家中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李某乙怀孕。同年8月15日,李某乙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做引产手术。2020年7月31日,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的践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千万户家庭的希望,更是承载了万千父母的期盼,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是检察机关立足人民属性的表现、是党和政府民生关怀的反映,更是司法工作传递温情与温暖的体现。
一个未成年人的背后,往往牵连着数个家庭,近年来,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展迅速,但未成年人因案致贫致困的情况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又给与及时的救助,使得他们身心得以康复、生活水平得以改善、学业教育得以为继,这怎么能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感激呢?
需知人民是我们党领导和执政的源泉,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作为人民的检察院,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把为民服务理念体现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秉公执法、严格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是对公平公正工作理念的传递
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后,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学业难以为继、甚至生命健康都遭受威胁,如果仅仅只是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这是无法充分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既要立足惩处犯罪,也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生活困境、改善身心健康,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人民是我们工作的最终评判者,要坚持把人民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既严厉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使公平公正以客观可见的方式呈现,这无疑有利于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三)是对司温情和司法温暖工作理念的呈现
法律不是“冷冰冰”、不近人情的,它是有“温度”的。它的“温度”体现在对每一位公民的充分尊重、对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公正判决,以及对每一位被害人的关怀和帮助等。党员干部的第一目标是为人民谋利,检察干警要立足于发挥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人民合法利益,但同时要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做法,未成年人的健康成年,不仅需要物质上的帮扶,也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和疏导;既要解决急需的医疗康复费用,又要安排好未来学习和成长。
不同的未成年人,要有针对性的精准帮扶,连通妇联、残联、乡村振兴等其他部门和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合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四)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动
在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被救助人往往又是社会弱势群体,在遭受不法侵害后,不仅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心理和精神也易遭受严重创伤,社会矛盾会被激化,又因为未成年人身心为臻成熟,三观还没有彻底定型,容易在心底埋下仇恨的种子,对社会的安全稳定也产生极大的威胁。此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有效的救助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使其摆脱生活的困境;同时,依托有关机关,借助专业力量,抚平未成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创伤,使其回归正常生活,不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贡献检察力量。
二、本案适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出现问题的思考
我国未成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虽然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晚,2018 年 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才开始强调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本案的罪犯李某甲虽在2020年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被害人李某乙直至2021年才得到司法救助,由此可知我国检察机关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实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宣传教育工作仍不到位
1.宣传范围有待扩大。偏远地区尤其是偏远农村的群众,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事物能力差,又因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导致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还不了解甚至不知情。本案的被害人李某乙,本身是智力残疾,其家庭一户6人、3人残疾(本人智力残疾、父亲肢体残疾、母亲智力残疾)又是原建档立卡低保户,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且地处偏远农村,导致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知情,没能及时申请救助。本案是检察机关自行摸排司法救助线索时发现。
2.宣传方式不够多元。以本院为例,目前我院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主要是以“五进五民”、法制宣传日为契机,通过拉横幅、摆展台、发放宣传单页进行宣传,宣传方式过于单一,导致受众有限;方式也不够新颖,没有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如通过短视频平台、网络动漫等手段进行;宣传内容也不够新颖,导致没能真正的走进群众,宣传流于形式。
(二)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不及时
以本院为例,一方面我院的国家司法救助金主要来自区政法委的拨付,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最终发放,需要历经层层的审査,救助金到达被救助对象手中要经历较长的审批周期,被救助对象往往不能在最需要的时候得到救助,救助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我院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救助,群众主动申请救助较少,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进行摸排,会造成某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群众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及时的救助,这也大大影响了救助效率和救助效果。我院就办理过这样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国家司法救助金历经半年才拨付至我院,随后才发放到被救助人手中,救助速度过慢,进而导致救助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三)救助标准不明确
本案是一起强奸案件,它虽导致被害人怀孕,最后引产,但没有具体的人体损伤程度,只能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救助金额比较笼统,没有一个明确、细化、量化的具体救助标准,各个院只能根据相关案情、被害人家庭情况、嫌疑人的赔偿能力等进行综合把握,难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同时,我们还要参考办理过的案情类似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救助金额,综合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舆情和信访矛盾。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标准的不明确、不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救助效率,也无法真正体现公平、合理救助的原则,不利于国家司法救助融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大局。
(四)救助金来源和救助方式单一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救助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级检察院,由省级检察院将部分资金分配给各分市院,市院按照本市基层院申请的案件数量和个案情况予以分配 ;二是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请同级政法委,由同级政法委予以酌情拨付。两种来源实际上均为国家财政负担,资金来源较为单一,所得资金有限。
救助方式也过于单一,主要方式是直接向被救助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以本案为例,本案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又是智力残疾,受到不法侵害后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赔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意识到要为该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等工作,但由于资金等原因难以开展;与妇联等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合作,且妇联也没有相关资金可以用于对被害人的救助,主要还是依靠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金。笔者认为,对被害人进行救助采取简单的给钱了事,是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短板或者可以说是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同年龄、性别的当事人采取的救助行为,应该因人而异,尤其是未成年人,由于身心未臻成熟等原因,个体应变能力和心里承受能力与成年人相比是远远不如的,受到不法侵害后更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救助应该要有针对性。
(五)控申工作队伍需要加强
以我市为例,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只配备1到2名干警负责,有的人还身兼数职,更有基层院没有配备专门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控申案件既有信访案件的缠访、重复访的特点,又有司法案件的专业化、法定性特点,因此,队伍专业化配备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办案需要。
三、如何更好办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思考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国兴。一个国家的发展强大离不开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如果一个国家的未成人的保护工作做得不好,一切都是空谈。
(一)积极主动作为,丰富宣传模式
1.主动迎合受众需求。青少年学习能力强,接受新事物速度快,我们要主动迎合他们的需求,在宣传方式上可以采取新颖、吸引注意力的方式宣传,例如可以采取现在比较火的短视频的形式或者制作成动漫进行宣传;
2.传动宣传方式也需持续加强。要多进校园进行宣传,可以分发宣传单页,宣传单页的内容可以小故事的方式展示;或者采用讲座的形式进行宣传,在活动中,多设置有奖竞答、互动环节,或者可以加入情景模拟等形式进行互动,增加青少年的参与感、代入感,让他们在实践中获取知识。
3.在校园设立法律图书室。可以在各个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一个法律图书室,聘请优秀学生担任法学课代表,每周在校内开设1-2节普法课,例如观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情景模拟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不断的宣传教育、让学生设身处地的去感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才能真正的牢记于心,培养起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自觉做一位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
(二)设立专项基金,提高救助效率
1.设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项司法救助基金,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后,控申干警做出同意救助意见及具体数额后,经本院检察长审查批准,可直接向本单位的财政部门申请拨款,从而提高救助的效率。
2.完善司法救助审批制度。控申部门收到司法救助申请后,经走访核实调查,确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救助决定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报经本院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司法救助金。
(三)完善救助制度,确定救助标准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司法职责的前提要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如此,检察机关才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最高检要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细化救助标准,让救助有法可依;同时扩大救助范围,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根据不同的家庭收入状况以及被害人受损伤程度,让国家司法救助更有针对性,使救助效果最大化。
(四)开展多元救助,提升工作实效
1.丰富救助方式。以本案为例,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人,不仅要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更需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明显出现心理创伤或精神损害的,要及时实施心理治疗;对因案导致辍学的,可以与教育部门联系,帮助其重返校园;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意愿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让其有一技之长,等等。
2.构建外部合作机制。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作,需要其他政府部门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主动争取法院、公安、妇联、教体局、财政等部门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支持,上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形成相关工作方案或合作交流平台,搭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支持体系。
3.积极开展联合救助。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履行“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检察工作理念,积极与上级院共同开展联合救助,扩宽司法救助金来源,在“一次性”救助原则的基础上,主动为被救助对象尤其是未成年人争取最大的救助力度,增强被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加强队伍建设,实现素能提升
强化纪律作风,强化责任落实,弘扬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的精神,开展控申检察业务专项培训,改善知识结构。利用好公开听证、带案下访等办案方式,强化实战练兵,提高监督办案和群众工作能力。学习其他县区院的先进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抓好干部梯队建设,把优秀年轻干部放到办案、信访、重大专项工作一线,完善正向激励体系择优选升,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注重业务能力培训,及时更新培训内容,提高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