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刑事申诉中新证据及线索的判断与调查
时间:2019-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以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视角

 

刑事申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途径,有效的刑事申诉必须有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错误、证据矛盾或法官枉法的新证据或证据线索,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材料是可能形成有效刑事申诉的新证据并通过调查核实补强,从而使刑事申诉证据成为再审证据。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它是司法机关发现错判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的一条重要渠道和材料来源。但刑事申诉并不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四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会重新审判。该四种情形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新证据及据以认定新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枉法的证据线索是引起一起有效申诉的关键。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新证据及证据线索的判断、调查及采纳的标准和方法都不尽一致,从而影响了案件办理的程序和结果。

一、新证据及证据线索的误区

刑事申诉中申诉人往往会提供以下所谓新证据或证据线索:

1、翻供翻证的言词证据。一是申诉人在原案中翻供的供述;二是原案证人翻证的证言。申诉人基于翻案的目的,把原案中被告人翻供的供述和部分证人翻证的证据再次提出作为申诉的理由。2、新的言词证据。申诉人新的辩解及原案中没有的证人证言等。3、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申诉人提供自己收集的或者其他机关单位作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要求重新鉴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申诉人认为侦查机关鉴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错误,要求检察机关重新作出。5、对司法人员公正执业的质疑。申诉人认为办理原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申诉人以上所提的新证据或证据线索,实际上是申诉理由,不能一概作为新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进行调查,要结合原案案情、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综合判断,区分哪些是足以引起刑事申诉的新证据或证据线索。

二、新证据及证据线索的审查判断

(一)对于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1、原案中翻供翻证审查判断

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申诉人以在原案中已翻供翻证为由提出申诉,实际上是不服司法机关判决和决定的一种表现形式。该类申诉主要审查原案证据的证明力、证据之间是否形成证据锁链、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性等。如果排除了非法证据,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原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就不能视为“申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只对原判决或决定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审查,不应以出现新证据或证据线索的理由提请立案复查,进而调查。另外,申诉人提出在侦查机关翻供翻案证据的同时又提出自己被侦查机关相关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等证据,审查时除了要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外,还要审查核实非法证据存在的真伪,判断确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2、新言词证据审查判断

申诉人提出的新言词证据包括原案被告人新的辩解、原案中没有出现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新的陈述。该类证据往往是一种证据线索,是否启动调查程序,还要进行深入的审查甄别。主要审查判断该类证据是否影响原案的判决和决定,如果阻断不了原案的证据锁链和推翻不了原案认定的事实,就没有启动调查程序的必要,可以审查结案。如果能够推翻或部分推翻原案认定的事实,影响原案的处理结果,可以认为是出现了新的证据线索,应该立案复查,启动调查程序。

(二)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申诉人提供的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基本上呈现出一种证据形态,即要么是新证据要么不是新证据。该类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除了要审查判断和原案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之间的印证或排斥之外,还要审查其来源和形式。同新的言词证据审查判断方式一样,如果申诉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对原案事实证据进行加固和补充,只因申诉人基于事实和法律认识错误而提出,那就不是新的证据。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新证据形式,要对其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于鉴定、勘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于鉴定意见、勘查结论、辨认笔录,首先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程序取得。如鉴定意见依据材料、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结论和案情、伤情、病情等之间的逻辑因果关系;勘查现场的时间、地点、照片、物品、见证人情况,勘查现场的情况和案情之间是否吻合;辨认笔录制作、音像资料、被辨认人数量、是否有诱导辨认或引导辨认的情况等。经过程序性的审查和初步的内容审查后,对专业技术领域的事项要委托技术部门进行专业性的审查,然后确定是否重新鉴定、勘验、辨认。因侦查实验不具备证据属性,它只是起到帮助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实践中主要审查侦查实验的规则流程及其对相关证据取舍的作用。

(四)对于申诉、举报交织事项的审查判断

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理由中时常伴随着举报事项,诸如举报公、检、法机关相关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刑讯逼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按照刑事申诉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能够初步证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作为新证据或证据线索立案复查,待调查核实清楚后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另外,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人员因办理该案被纪检监察部门、侦查机关进行违法违纪调查或刑事立案调查的,该申诉案件应当中止办理,待相关部门或机关调查结束后,视其调查结果确定是否出现新证据。

三、新证据或证据线索的调查核实

刑事申诉案件不同于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案件,它是经过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法定的诉讼程序已经生效执行的已决案件。有的时间跨度很长,有的经过几级申诉。因此,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的调查要慎重,必须在确定出现新内容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一)非法证据调查

1、调查取证和采证的手段、程序合法性。调查侦查机关取得相关言词证据是否有刑讯逼供、刑讯逼证等非法取得情况。诸如:调取申诉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被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是否按规定执行,被羁押前的入所体检、羁押期间身体健康状况,法医及医院的诊疗情况,出所的体检、出所辨认讯问等情况。证人是否被夜间连续询问、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传唤超时、是否有殴打、威胁、引诱等情况。案件在进入公诉、审判程序时,首先核实程序是否违法。调查是否有应该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是否存在单人或身份不符的人员讯问、询问、是否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庭审是否有质证、辩论、陈述、是否有其他剥夺诉讼权利等情况。其次,针对申诉中举报证据线索,初步核实相关办案人员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不廉洁的情况。

2、调查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合法性。调查核实相关证人证言的来源、形式,申诉人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与证人、被害人等的关系,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的原件、理由依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有伪造、复制、剪辑等痕迹,提供的复制品、复制件是否真实存在,保存地方、保存方法、提取方式及相关证据在诉讼环节没有提交的原因等。

(二)证据真实性调查

讯问或询问原案被告人、证人翻供翻证的原因、理由及相关案件事实细节,核实与原案证据之间的印证或矛盾关系,以此确定是否真实。形式上可以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讯问或询问场所与原案侦查人员共同讯问、询问被告人、相关证人。对原案中没有的新证人证言,应当在检察机关正规的询问场所,必要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强调其权利义务,从证人和申诉人的利害关系、证人与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关系、社会关系背景、个人家庭情况、案件事实发生的经过、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关联点和矛盾点深入询问核实。

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物、原件,如果原物原件已不存在,应调查原物原件的来源出处,核实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核实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重新鉴定、勘查、辨认,对重新鉴定、勘查、辨认的结果与案件其他证据对照,核实是否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对相关办案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该违法行为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以此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四、新证据的采纳

经过审查筛选和重新调查核实后,对形成的新证据还要进行综合的审查,以此判断新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新证据与原案其他证据是否互相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唯一不可排除,是否根本或部分推翻原案认定的事实和改变原案的定性等。对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证据,应当审查结案。对新证据在证实案件事实中起关键作用,新证据与新证据间、新证据与原案相关证据间互相印证,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可能推翻或部分推翻原案认定的事实和改变原案定性的,就应当依法改变原决定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陈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