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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关于新时代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9-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特别是2018年11月1日亲自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为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然而,随着近期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发酵、民营经济发展放缓,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概率也将随之增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有效履行职能,帮助民营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也就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伴随着国家对民营经济战略地位的不断肯定与重视,我国民营经济逐步发展与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安徽宣州区为例,该区作为宣城市唯一的市辖区,身处民营经济发达的长三角腹地,紧邻上海、南京、杭州等发达城市,民营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据该区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区仅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就有609家,连续三年入选“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区”,连续两年入选“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然而,在民营经济高速发展趋势背后,涉民企刑事犯罪案件呈现不断增长势头,这不仅危及民营企业家的“生存”,更危及企业的存续和企业职工的生计,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此,笔者结合所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管中窥豹,剖析涉民企刑事法律风险现状及成因,为新形势下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一、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实践分析

  (一)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现状

  以安徽省宣州区为例,近三年来该区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1]犯罪案件共有142件170人[2]。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案件76件,占案件总数的53.5% ,主要为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1件,占案件总数的14.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20件,占案件总数的14.1%;侵犯财产权利案件18件,占总数的12.7%;侵犯人身权利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3.5%;贪污受贿案件2件,占案件总数的1.4%。侵害民营企业权益案件共有85件98人,其中,侵犯财产权利案件66件,占总数的77.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9件,占案件总数的10.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7件,占案件总数的8.2%;侵犯人身权利案件3件,占案件总数的3.5%。而从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作为犯罪侵害对象来看,共计85件98人。其中,侵犯财产权利案件66件,占总数的77.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9件,占案件总数的10.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7件,占案件总数的8.2%;侵犯人身权利案件3件,占案件总数的3.5%。

  

  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统计表1

  

  侵害民营企业权益案件统计表2

  (二)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检察实践经验

  1、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主责主业。该院以当前司法改革为契机,专门组建成立“职务与重大”检察部,对涉民营经济领域复杂刑事案件实行“专案专办”。其中,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依法办理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欺行霸市等危害民营企业发展和企业家财产权犯罪案件66件72人,分别占办案总数的64.7%和62.1%;着力净化企业诚信廉洁的工作环境,依法办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侵蚀企业利益犯罪案件13件16人,分别占办案总数的12.7%和13.8%;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办理非法经营、非法融资、制假售假、串通招投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3件28人,分别占办案总数的22.5%和24.1%。

  2、注重涉民营经济案件办理的法治导向。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工作中,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坚决不以违法犯罪来对待,做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等“五个界限”,防止涉民企刑事打击标签化、扩大化。三年来,在审查办理的170名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共对1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占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总人数的6.5%。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准确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标准。在办理涉民企审查逮捕案件中,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必须逮捕的情形,能不捕的依法不捕。三年来,在审查办理的170名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共对无社会危险性的12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占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总人数的71.2%。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必须起诉的情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或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三年来,在审查办理的170名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共对28名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占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总人数的16.5%。三是持续改进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的方式方法。办案中,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对涉民营企业犯罪,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查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注意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3、畅通法律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手段。一是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主动对接,加强检企沟通,把握服务需求点。根据区委整体工作部署,在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设立“检察官工作室”,统筹安排3名检察人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深入企业和单位走访调研,了解企业运行情况、企业法治需求和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整服务方向和重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结合司法办案,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扎实开展“走访企业、走访企业家”活动,组织班子成员带队走访全区重点民营企业20多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企业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听取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加强外部协作,联动发力,共同服务发展。重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组织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优势和作用,联合制定《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合力优化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平台、法治宣传工作及化解企业危机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积极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对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取证难、移送难、起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平台作用,宣传党和国家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最新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亲、清”检企关系和企业健康成长法治环境。

  二、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困境的成因

  一般来说,国企企业家犯罪属于“权力型犯罪”,民营企业家犯罪属于“压力型犯罪”。[3]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深陷违法犯罪的泥潭,既有内在的自身原因,也有外部的制度原因。从上述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可知,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观念、制度、运营上都面临着诸多原因。

  1、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从办理的相关案件来看,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虽然他们在长期的商海中“摸爬滚打”,对市场很熟悉,对民商事法律风险有一定认知能力,但对刑事风险认知能力却十分欠缺,对于非法经营、非法融资等需要明知国家禁止性规定的特殊罪名或政策性较强的罪名如污染环境罪等,容易存在违法性认识不清的问题,有的甚至对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一些自然犯领域,往往还存在侥幸心理。如在上述142件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有68件,占比为48.9%,几乎是该类案件的一半。

  2、环境安全风险逐步凸显。随着国家对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我国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与前三年相比增长37.4%,且案件类型从盗伐林木等过度消耗环境资源型向非法处置危废、非法排污等污染环境型转变。最典型的是被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某碳业公司非法排放工业污水案,该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司环保负责人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公司被判令偿付生态修复等相关费用16.5万元。

  3、融资难问题悬而未决。在办理的6 件非法融资案件中,部分涉案主体受银行贷款门槛较高,出于企业自救或发展需要,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如在利华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达1.14亿元。当然,还有部分涉案企业则利用网络借款平台(P2P)、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名词迷惑群众参与投资。比较有影响的有“e租宝”、“宣城大大”、“宣海棠”等非法融资案,如在“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袁某受上海某网络公司指派,在宣城许以9%至14.6%不等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发售“e租稳赢”“e租财富”等虚假网上理财产品,欺骗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元,受害人近500名,遍及离退休老人、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

  4、盲目追逐企业利润。把经济效益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或将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异化为单纯的个人利益追求,以致不择手段,走上犯罪道路。如从三年来办理的7件涉税案件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专门注册成立几乎没有真实业务的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发票供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如在办理的吴某某虚开发票罪中,吴某某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目的出资成立某纺织有限公司,但并不实际从事生产,仅以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为主要业务,虚开税款280余万元,数额巨大。第二类为一般纳税人采取隐瞒手段不如实申报纳税进行逃税,这类案件往往由公司集体决议,或由企业负责人与会计相互勾结。如办理的某混凝土公司逃税案中,公司法人代表笪某授意会计张某设置两套账,一套账记载的经营收支数据进行申报纳税,另一套记载的经营收支予以隐瞒,减少税款的缴纳。截止案发,该公司共计逃避缴纳税款3174万元,数额巨大,占该公司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因此,现实的利益空间,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犯罪的催化剂。

  5、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大部分民营企业为微小企业,规模不大,内部结构简单,因此,很多民企家要么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的先进理念,要么因为忙于业务经营,忽视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在三年来办理的12件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监守自盗型犯罪居多,共有7件,占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63.6%。该类案件均为小微企业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如经理、财会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如宣城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利用自己负责该公司银行贷款及持有公司网银U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该公司账户内100万元资金转至个人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

  6、企业周边环境改善不到位。不少民营企业与周边群众关系紧张,一些群众以地称霸、强装强卸、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干扰施工等损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民营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非公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如在办理的张某某等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张某某等人利用公司名义,在狸桥经济开发区内,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无视市场交易秩序和政府管理,采取前期谈判,不成则聚众威胁、围堵、殴斗等手段,多次强揽企业工程项目,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成为地方恶势力。

  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较为严峻的风险之一。因此,应结合民营经济发展特点,构建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从民营企业角度来看,应主动提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与事后控制相比,由于不涉及讼诉程序,事前预防成本较低,因此事前预防是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一是应时刻绷紧“守法”这根弦。刑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最严厉规范,民营企业家应在关注其他风险的同时,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准确了解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及时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二是重视法务建设。具有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应健全法务机构,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开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了解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性和危害,定期进行风险防控复查。小规模经营的民营企业,应重视法律咨询,用好法律顾问,在经营决策中主动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将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化解在源头。三是正确处理政商关系。这既需要政府部门减少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公平对待不同性质的企业,也需要民企自身学会不依赖公权力,不设法通过寻租公权力获得优势。只有民企这个群体主动遵守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形成良性竞争,才能从根本上降低腐败犯罪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促进民企的健康发展。

  (二)从政府机构角度来看,应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宽松与否、政策落实和法律执行的力度。因此,相关政府部门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旗帜鲜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坚决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深化规上工业企业大调研大帮扶活动。稳步增加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建立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投放,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加快打造“四最”营商环境[4]。二是强化日常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在服务民企过程中,应强化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流程监管,高度关注刑事法律风险,引导企业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如重大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变动制度和法务处理等制度,避免家族式决策和经营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强法律服务。结合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偷税漏税等案件,司法机关运用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方式,梳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漏洞,协助民营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促使民营企业经营策略、经营方法和管理模式适应国家政策法律调整发展的需要。

  (三)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应进一步改进办理涉民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办事比什么优惠都强”。[5]在办理涉民营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要充分认识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降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重要作用,注重考虑“三个效果”,严守边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守法者放心、违法者服气。一是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二是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慎用强制措施及强制性侦查手段。三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严格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四、检察机关在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中的司法政策。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举措,梳理了11个执法司法标准,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上述相关文件,坚持罪刑法定,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来对待。对于民营企业发展历史中的不规范问题,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按照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妥善处理,让民营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二)强化涉民企案件的刑事诉讼监督。由于我国司法体制和立法等方面的缺陷,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削弱了监督力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果。因此,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要坚决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乱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严防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如在办理涉民企审查逮捕案件中,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必须逮捕的情形,能不捕的依法不捕,防止“够罪即捕”“一捕了之”。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必须起诉的情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或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对涉企案件中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形的,依法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防止“一味从严”“一判了之”。

  (三)注重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协调发展。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离不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各部门要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协作配合,在依法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运用诉前程序,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切实承担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职责,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纠正,及时对涉民营企业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整改。(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曾志伟)

  


  [1]本文所指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既含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也含一般工作人员;既指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也包括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

  [2]鉴于检察机关一般将前一年度的12月25日作为当年的结案时间,12月26日作为次年的开始,故本文除个别案件外,其他案件收集时间跨度为2015年12月25日到2018年12月25日期间。

  [3]陈云、俞志明:“民营企业家犯罪现状分析及法律风险体系构建探究”,《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40-44页

  [4]2017年,安徽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努力把安徽省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5]参见新华微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载新华网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