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寻衅滋事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关注的罪名之一,探讨其案件特点、发生原因确有必要。笔者结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至2018年受理审查的寻衅滋事案件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抛转引玉,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寻衅滋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公诉案件2604件,涉案人员 3624 人;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64件,涉案人员176人,占总案件的比例分别为2.5%、4.9%。同期,我院共受理各类批捕案件1052 件,涉案人员1436人;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46件,涉案人员94人,占总案件的比例分别为 4.3% 、6.5%。
2014年至2018年;我院共审结寻衅滋事罪案件61件、犯罪人168人,其中移送法院起诉 54 件、132人。
二、主要特点及原因剖析
(一)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上升较明显。2014年受理寻衅滋事罪案件7件17人,2015年至2017年受理该案犯罪数量保持平稳,2018年受理此类案件20件54人。
2、犯罪嫌疑人呈现结构化特征
(1)犯罪嫌疑人以男性为主要群体。在五年来受理的此类型审查起诉案件中,男性居多,共171人,占 97.2% ;女性为5人,占 2.8%。
(2)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跨度较大,最小者16周岁,最长者65周岁。犯罪的年龄段分布最多的是21-30岁群体,人数为98人,占总人数的55.7%。具体年龄段分布情况可见图表2。
(3)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中低学历者居多,
(4)犯罪嫌疑人多有前科劣迹,共110人,占62.5% ,且多为无固定职业人员。如宣州区院2018年受理的一起涉黑涉恶的寻衅滋事案件,该案中包括梁某某在内的4名犯罪嫌疑人皆有前科劣迹,且均为无固定职业人员
3、犯罪情况凸显共性
(1)依刑法第293条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可以分为“随意殴打”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财物”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型。这四种都是法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类型,是对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最的行为方面的要求,在实践中也多存在多种行为方式兼而有之的情形发生。笔者对宣州区院五年来受理的64件寻衅滋事犯罪进行行为类型归类,如图表3所示,“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频率最高,占59.4%;“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财物”型次之,占17.2%;兼有型再次,占12.5%;“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型更少,占7.8%;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最次,占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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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随意殴打(刑法第293条第1款)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刑法第293条第2款) |
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物(刑法第293条第3款) |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刑法第293条第4款) |
兼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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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 |
59.4% |
3.1% |
17.2% |
7.8% |
12.5% |
图表3 犯罪客观行为类型
(2)在犯罪客观方面,与客观行为相关的还包括犯罪地点、犯罪时间以及嫌疑人是否饮酒等因素。频繁出现的犯罪地点包括酒吧、KTV、烧烤摊、赌场(包括棋牌室)、宾馆等消费和娱乐场所;有过半数的案件犯罪时间为20:00至3:00之间,且多数嫌疑人案发时为醉酒状态。
(二)原因剖析
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涉案人员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致使涉案人员的认知能力、自我约束能力普遍偏低,加之对问题的理解比较偏激,对法律知之甚少,遇事后不冷静,全然不顾后果,从而容易导致此类案件的发生。如吴某某与王某某、倪某某同在电影院看电影,吴某某因为抖腿影响前排看电影,遂与前排的王某某、倪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辱骂,后王某某打电话给其丈夫方某某叫其过来,随后方某某带着几个朋友来到现场。倪某某上厕所后在走道遇见吴某某,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推搡期间,方某某及朋友四人从大厅冲进来对吴某某实施殴打,导致吴某某、高某某轻微伤。
2、酗酒滋事,逞强斗狠。从宣州区近五年来寻衅滋事罪涉案人员精神状态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多数涉案人员在作案时为醉酒状态。醉酒后精神亢奋,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尤其在与他人发生争执下更容易头脑发热、情绪失控,容易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一些青年人辍学后,无正当职业,没有经济来源,终日三五成群,饮酒作乐,在酒精的刺激下为所欲为,挑起事端,最后走上犯罪道路。如吴某甲与孙某某在烧烤店吃烧烤,喝完酒后上厕所,因不满吴某乙看其的眼神,遂双方发生争执。吴某甲担心打架吃亏,遂邀集店外的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帮忙,吴某乙被打成轻伤二级。
3、社会联防管控不到位。主要是重点人员和重点场所的管控力度不到位。一方面,寻衅滋事案件的涉案主体大多是社会无业人员,这一群体文化水平低、工作不稳定、且流动性大,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较好的法制教育,进入社会后接受法制教育机制又不完善,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方法、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以至于责任界限不清,造成这一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管控无序,犯罪高发;另一方面是对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不到位。酒吧、KTV、宾馆等重点场所是刑事案件、特别是寻衅滋事案件高发地区,治安巡逻、开展联防等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盲区盲点突出,管控措施效果差,甚至重点场所的安保人员也参与刑事犯罪,犯罪势头没有得到遏制。
三、建议及对策
1、强化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通过数据分析显示,寻衅滋事案件的发生概率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道德素质水平大致成反比,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道德素质越高,犯寻衅滋事罪的概率就越低。因为当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道德素质处于较高位置时,其对事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就相对越强,忍受和克制自我行为的能力也就越强,不会冲动行事,因而寻衅滋事案件发生的概率也就越低。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种渠道对公民进行文化和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公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可以减少寻衅滋事案件的发生。
2、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处在普法工作的前沿阵地,应该切实担负起普法重任。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和覆盖面。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流动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无业人员列为宣传重点,促使他们提升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寻衅滋事行为的后果,形成正确的饮酒观念。二是确定重点宣传地点,目前应该将酒吧、KTV、网吧、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筑起严防寻衅滋事多重防线,消除宣传盲区。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将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落实检察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通过讲一些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例教育青少年。同时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让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从而减少寻衅滋事案件的发生。
3、完善社会联防管控机制,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建立以公安牵头、社区联防为重点的治安巡逻,对KTV、酒吧、网吧、饭店、宾馆等寻衅滋事易发地进行重点管控,加大巡查的频率和次数,排查可疑人员,发现隐患时,及时予以遏制,着力警示和打击犯罪;接到警情后,要及时组织优势警力,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局势和涉案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其次,要完善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机制。建立以社区为牵头的管理部门,综治、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相互配合,负责进行核查登记、法制教育、思想动态等为工作内容的重点人员管控工作机制(该重点人员包括流动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无业人员),定期对这一群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防止因矛盾激化而逞强斗狠。三是加大打击力度。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要形成合力,对寻衅滋事案件要依法、及时、从严处理,特别对群体性寻衅滋事犯罪分子要加大打击力度,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