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宣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三)对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负责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五)负责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六)开展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受理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申诉,承办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事项。
(八)负责区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区人民检察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助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区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协助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和副科级以上检察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一)负责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协调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
(十二)负责区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三)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