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理研探
关于宣州区故意伤害犯罪情况调查分析
时间:2013-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故意伤害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多发的犯罪类型之一。故意伤害犯罪的多发、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笔者对宣州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至2012年期间故意伤害罪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犯罪的有效对策,以期对促进社会和谐产生积极意义。

一、宣州区故意伤害犯罪基本情况

2008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508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案犯40人;2009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97,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案犯47人;2010年受理刑事案件545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36人;2011年受理刑事案件628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43人;2012年受理刑事案件647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42人;分别占案件比例为7.87%9.46%6.61%6.85%、和6.49%(附表一)。 纵观五年我院刑事案件受理情况,故意伤害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并不高,但故意伤害案件占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比重很大,近五年的数据分别为56.3%45.6%37.5%42.2%59.2%(附表二)。

附表一

附表二

二、   故意伤害犯罪主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以男性居多。近五年我院受理的324人当中,只有11名女性,男性313名,占96.6%

2、从年龄分布上看,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普遍偏小。18周岁以下22名,占6.8%19周岁至30周岁168名,占51.9%31周岁至40周岁68名,占21.00%41周岁至50周岁53名,占16.4%50周岁以上13名,占4.00%。平均年龄为30周岁。

3、犯罪嫌疑人中有前科的并不多,大多数为非累犯。324人中,犯罪嫌疑人前科为刑事处罚,并且构成一般累犯的只有19人,仅占5.9%

4、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324人中,最高学历为专科,且仅有7人。初中以下文化272名,占84%

5 犯罪嫌疑人大多为群众,仅有3人为中共党员。

6、共同犯罪占有一定的比例:近五年的共同犯罪的比例49.4%

   三、案件起因

1、邻里之间的纠纷是导致发案的主要原因。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非常多,并且多为琐事,正是由于日常交往非常频繁引发的矛盾也就相对的多一些,往往也因为一些细小的事情引发口角,但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彼此的积怨日益加深,往往由于一些非常小的事情而大打出手,导致伤害后果。比如我院受理的一起案件:鲁某与同村的时某因下地笼捕鱼一事发生争执和打斗,时某妻赶到现场,被鲁某手中的石块击中上颚。

2、为朋友壮胆乱出手而引发伤害。这类伤害案件多为社会上的无业人员。他们游手好闲,满口“兄弟义气”,成帮结伙,到处寻衅滋事。他们大多不知法、不守法、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我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也很多。例如李某因陈某被人殴打,便邀集王某为其殴打行为人。

3、文化素养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发案的另一个原因。文化水平的低下,接受的教育相对较少,使被告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薄弱,当出现一些状况时,正确对待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表现,不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相反使用一些过激的举动,造成伤害后果,甚至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例如我院2012年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张某因朋友薛某与何某房租问题发生争执,用鞋跟磕向何某的头部后侧,造成何某重伤。

 四、预防故意伤害犯罪的对策

1、相关部门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法律宣传要克服过去那种单调、枯燥、乏味的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引导人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更多的人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别人的生命安全。

2、普及义务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力求最大限度的使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社会、学校、法庭法制教育网络,引导青少年从小合法、合理、文明的方式解决问题。

3、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运用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多关注农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帮助化解家庭、邻里等纠纷,以公安机关为依托,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加强对社会物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个体从业人员等管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社会矫正制度,完善帮教措施,防止和减少新犯罪。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大环境改善了,人们的意识也会提升。

 五、完善立法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虽然新的刑诉法中规定了刑事和解,但是条件相当苛刻。建议将故意伤害类的刑事和解的条件略降低一些。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故意伤害虽然在主观上为故意,但实际的案件中,双方因口角、纠纷、矛盾而出手,由于最终伤情鉴定结果的不同,往往一方构成犯罪,一方不构成犯罪。如果刑事和解的条件较高,不利于双方化解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普遍年龄小,与其他恶意的犯罪相比,故意伤害往往处于一时气愤,社会危害性比较小。降低刑事和解的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多加以教育,真正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这应该比刑罚本身更重要。三、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普遍不是很好,虽然立法宗旨在于双方和解,化解矛盾,但是实际中赔偿金额就成了焦点。有理的一方往往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为了获得从宽处理,会不得不答应对方的要求。长远看,这并不利于问题真真的解决,矛盾在依然存在。

总之,解决好故意伤害犯罪问题,需要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要预防故意伤害案件,更是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张颜   供稿)

 

 

 通知公告
·关于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国选调第二批检察官的公告
·安徽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选调公告
·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征文和演讲比赛的通知
·关于征集书画摄影展作品的通知
·关于向苏廉生同志捐款的通知

 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