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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权犯罪案件侦查
时间:2013-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侵权犯罪案件,亦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简称。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此类犯罪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7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日)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侵权犯罪案件特点

侵权犯罪案件除具有一般犯罪案件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之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就其犯罪主体而言,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以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居多。例如: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公安、检察机关,尤其是担负刑事案件侦查的科、所、队发案最多。为此,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伎俩强,并且呈现胆大妄为、直截了当、不计后果、对罪与非罪的界限不确切、行使行政执法权而不具备相应行政执法身份现象多等特点。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424日)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第二,现场证人少,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攻守同盟多,直接证据较难获取,而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作用尤为关键。此类案件,一般都是在隐蔽状态下发生和进行的;而犯罪现场除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外,很少有证人。

第三,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的接触。此类案件一般都有一个酝酿、实施和继续实施的过程,也有一个由轻到重的侵害过程。而往往是被害人反抗的越激烈,犯罪嫌疑人所实行的侵害行为就越严重。

第四,鉴定、刑事照相、勘验、检查对于定案至关重要。在侵权案件中,由于非法拘禁需要对被害人实施关押、限制其人身自由,因而一般都有具体的关押、拘禁地点。因此,在这些犯罪现场、地点,甚至被害人身体上都会留下某些痕迹和物品。例如,打人的工具、捆绑工具以及暴力行为而形成的血迹、毛发、皮肉组织等遗留物。同时,侵权行为还会在被害人的身体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例如,钝器伤、骨折、锐器上等。

第五,实践中,由于实施这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从事司法工作及侦查工作的一线人员,而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事前、事后他们多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侵害行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反侦查行为;实施后会立即清理犯罪现场,遗弃、毁灭相关痕迹物品,甚至掩埋刑讯致死的被害人,等等。

第六,大多数为共同犯罪,而事先形成攻守同盟普遍。甚至出现侵害行为是在领导授意或默许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往往是侵害行为与反侦查行为并存;有的负责提供犯罪工具或便利条件,有的负责清理现场,等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根据犯罪的分工及其具体实施的情况,来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同时,要巧妙利用行为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注意运用策略打破攻守同盟。

二、侦查措施

总的来说,要根据侵权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围绕侵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以获取与本案有关的各种证据为目的,依法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因案制宜地选择恰当的侦查谋略、对策和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开展侦查工作。具体来说:

第一,要积累并掌握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特点、规律和管辖特点。要敢于运用侦查谋略、对策和方法,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

第二,要做好侦查领导、决策、指挥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

第三,要树立大侦查协作意识,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的侦查协作机制,形成打击侵权犯罪的合力。同时,也要建立健全侦查监督机制,进而保障侦查工作实效。

第四,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既要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收集、固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也要收集、固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其中,尤其要注意收集、固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反证。所谓反证,就是反方的证据。在司法实践证明中,凡是证明一方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该主张之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就是反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在收集、固定证明罪与非罪的证据中,要特别注意对非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另一方面,在收集、固定证明此罪与彼罪的证据中,要特别注意对彼罪证据的收集、固定。

第五,要掌握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重点: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和是否利用职权。二要查明损害后果。三要查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要掌握证明上述重点的各种证据,并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五要合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有关侵权犯罪构成要件。

第六,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打破侵权犯罪案件的侦破难点。为此,一要提高现场勘查中对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和利用率。二要掌握并运用瓦解攻守同盟的谋略、策略和方法。三要从询问被害人、证人入手,收集、固定主要证据。四要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发现和固定证据。五要以证促供,制服犯罪嫌疑人,等等。

第七,针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案件的侦查,还应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发现和初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若干意见》(2007312日)的相关规定。

总之,实践中,反渎职侵权局依法侦查每一起侵权犯罪案件,都可能用到走访、讯问、询问、勘验、检查、现场访问、搜查、调取、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侦查实验、通缉等法定侦查措施及其方法,以及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法定强制措施及其方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错的界限,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辩证关系,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慎用逮捕、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做到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教育和挽救失足者,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人权。

                                 (汪太林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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