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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院1-7月份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分析
时间:2016-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据统计,201617月份,宣州区院公开法律文书231份,占全市公开法律文书总量的近三分之一(28%);程序性信息查询671次,占全市查询总量的四分之一(26.4%);辩护与代理预约3次、重要案件信息发布4件。17月份我院公开的法律文书占办结案件百分比为93.52%。目前,我院案件信息各项工作相对数均处于前列,程序性信息查询数量与法律文书公开数量在全市范围内占比较大,但在辩护与代理预约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上,我院工作中存在不足。

一、发现的问题和困难:

1、法律文书公开的比例相对较低。(1)从文书公开的种类上看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公开数量较多,缺乏抗诉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公布。经核查,本院2016年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抗诉书公开数为0,仅2015年有一件刑事申诉案件,该案件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未及时公布。究其原因可能是抗诉案件和刑事申诉复查案件数少,且案管和相关业务科室之间缺乏沟通,业务科室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2)法律文书复核工作量较大。由于承办人过度依赖软件屏蔽,而软件存在漏洞,需要人工审核,导致案管复核出来的问题较多,工作量大。(3)缺乏统一的细化规则:对于规则以外的是否应当屏蔽的问题时有争议,案管与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内部均有不同理解。如规则规定犯罪地点不屏蔽,但是涉及到他人隐私的又应当屏蔽,当犯罪地点为被害人经营场所时是否应当屏蔽?此时对于隐私如何界定?如果屏蔽,屏蔽到何种程度?又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绰号是否应当屏蔽,如果屏蔽后的绰号和屏蔽后的姓名重复怎么处理?屏蔽的规则是否与姓名屏蔽规则一样?等等。

2、重要案件信息:(1)从通报的内容上看,本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量过低,且从已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来看,发布的案件环节不全面,集中发布在自侦阶段、侦监环节和公诉环节,在监所环节、未检等其他环节无发布。经自查,其原因有三:一是其他环节符合条件的少;二是缺乏其他环节的发布细则,导致基层院对该环节的发布持谨慎态度。三是目前的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工作主要由案管组织和跟进,业务科室缺乏主动性。(2)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业务科室和案管对于该标准的把握不同,是否应当发布有争议。(3)根据高检院发布的工作规则,其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除特别重大的案件外,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姓名,一般不予公开”,但部分基层院将符合该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做屏蔽处理,实践中做法不一却都发布成功,标准混乱。

 3、辩护与代理预约:(1)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的普及度不高与该系统本身设计不合理有关。本地律师惯用电话预约的方式。相较而言,电话预约便捷、方便,检察机关做出合理安排后律师本人根据预约的时间来到检察机关当场提交阅卷申请材料即可阅卷,而该系统设置的流程要求律师必须先来到检察机关提交律师阅卷申请材料,工作人员绑定身份后其须通过账号密码才能看到是否同意阅卷的结果,再次来到检察机关进行阅卷,大大增加了阅卷的成本。(2)硬件设备要求高,大部分基层院跟不上。由于本院按照省院关于分级保护部署的要求,电脑和打印机都安装了分保,连接外网的案件信息公开专用电脑需配备专用打印机打印被绑定人的账号密码,内外网不可共享和混用,需单独配备打印机。可相对而言,案管的硬件设备已较多,彩打机、黑白打印机、扫描仪、律师阅卷专用电脑、报表专用备份机、刻录机等设备均配备,已耗费了较多的物力财力。硬件设备跟不上是该项工作未广泛开展的原因之一。案管多项工作的开展需要硬件支持,可盲目的增添硬件设备增大基层院的负担。如何高效利用已有的硬件设备值得考虑。

4、典型案件发布:由于规则缺乏对典型案件模板的公布和具体规定,大部分承办人对典型案件的发布持谨慎态度;此外,典型案例需要详细的释法说理,工作量精而大,部分承办部门重视程度不够。

二、对策和建议:

1、全院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将案件信息发布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到实处。首先,案管部门承担着主要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除了文书公开的复核、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律师辩护与代理预约以及程序性信息查询等,案管在日常工作中还应注意筛选符合规定、需要进行信息发布的重要案件,并督促业务部门拟稿审批,最终实现统一发布。其次,作为各业务科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所办案件属于应当发布信息的重要案件时,要自觉主动地与案管沟通发布事宜,并及时拟稿审批。只有在全院形成良好意识的前提下,不断加强案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沟通,才能更好地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2、上级院可参考定期发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释义”的方式发布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操作释义来指导基层院的实务操作。虽然省级院对案件信息公开已有相关规范,市级院也发布了一些操作规则,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许多规范、规则中未涉及到的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给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对此,上级院可以向基层院多征集在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这些问题统一上报,由省级院、最高检统一答复,形成一些针对性强、实用性好的操作释义,供广大基层院学习、参考。

3、对于案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可多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帮助案管人员解决工作中的难题。随着系统软件的不断更新、升级,新问题也不断涌现,简单地一次培训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加之岗位人员变动等问题,不可避免的存在人员对岗位业务不熟悉的情况,特别是对软件使用及后台管理操作上的不熟悉,直接影响了案件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所以,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对于案管工作人员更好地完成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4、案件信息公开在硬件设施配置上,需要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案件信息公开硬件配备要求较高且有升级的趋势,例如重要案件信息发布需要外网电脑支持,辩护与代理预约及程序性信息查询除了需要配备外网电脑以外,还需要配备外网打印机。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本院整合现有硬件资源,采用闲置或共用打印机的方式,提高设备利用率,力争得到院领导对案管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完善系统和软件。目前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屏蔽软件较滞后、过于机械,屏蔽后会出现格式问题以及不该屏蔽的信息被屏蔽,可能导致屏蔽后反而加大了承办人需要修改的信息的工作量。为此,提高屏蔽软件的质量可大大减轻承办人和案管工作人员的负担。此外,辩护与代理的网上预约程序应当加以改进,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使得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得以确认其身份并简化预约程序,真正能够让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感受到网上预约的便捷性是普及该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展望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于打造一个“服务型”、“公开型”检察机关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开工作的完善与拓展需要人员、技术、组织多重保障,与案管其他业务也是相辅相成。将流程监控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案管内部制约监督职能,确保公开的及时、规范,是案管在接下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此外,从单纯办案机关到服务型检察机关观念转变,以及如何处理办案与公开工作的关系等,都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可以思考并延伸的问题。                                      (陈敏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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