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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时间:2013-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判决、裁定和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3、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8、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设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

   9、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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