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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备战公诉业务论辩赛
时间:2017-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论辩,是语言的交锋和思想的碰撞。《战国策》有云: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雄狮。作为需要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论辩能力同样必不可少,它能让我们更好的指控犯罪,在庭审中更好履职。近年来,在各级“优秀公诉人”评选中,论辩赛也成为必赛项目。相比普通的论辩赛,公诉业务论辩赛更是对公诉人业务素养和论辩功底的双重测评。

那么,如何备战此类公诉业务论辩赛呢?在过去的几年里,笔者有幸受到了很多专家、名师的指导,并在一场场实战中,结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队友和优秀的对手,也因此收获了诸多可贵的经验,当然,亦有失败的感悟。在此,笔者试结合实战经历对如何备战一场论辩赛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笔者认为,与其说这是一篇个人的“经验帖”,不如说是对各位教练、队友、对手给我的指教之总结。

一、最为基础性的准备

1.辨析此罪、彼罪的实质异同,把握构罪与否的关键区别

作为一场公诉业务论辩赛,辩题的定性或是否构成犯罪必定具有争议性、可辩性。于是,打好基本功,精准辨析此罪与彼罪的实质异同,准确把握构罪与否的关键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来说,这甚至是一项不需要刻意准备的功课。因为在日常办案中,就已经不断在进行着“原始积累”。不过,在竞赛前,在日常积累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梳理和总结,还是大有裨益的。

2.精准记忆重要司法解释

在日常办案工作中,面对案卷,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查阅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在现有论辩赛模式下,在闭卷的情况下只给辩手二十分钟时间阅看并分析辩题。因此,为了能在二十分钟有限准备时间里准确判断、快速理清思路,我们需要在准备竞赛时就对相关高频使用的、常见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精准记忆。“模棱两可”的记忆是大忌。

上述精准记忆的另一个益处,就是在论辩过程中,我们可以实现准确援引,灵活运用,成为已方立论的强有力基石,以及攻击对方立论点的重要武器。

举个例子(为方便查看,所举辩题附于文后),在几年前的《吴英受贿案》中,吴英的行为粗略一看,好像是可以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仔细再看,其行为并不适用上述意见中的任何一种受贿形式,不是以交易形式受贿,更与干股受贿无关等等。因此在对方辩友提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吴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时,我们可以趁势追问到底适用哪一司法解释。或者,在对方辩友根本不提及适用依据时,我们甚至可以主动发问“请问您认为吴英成立受贿罪的直接法律依据何在”。

3.搭好架构,临场填词造句

二十分钟的准备时间有限,于是对于陈词而言,既要布局好架构,又要充实其内容,时间就会“捉襟见肘”。尽可能节约准备时间的好方法之一,就是在备战时搭好架构,待到正式比赛时再临场根据辩题填充内容。就架构而言,最基本的莫过于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或从第一客观行为、第二主观故意、第三价值层面来阐述,不过这两种方法不会出错,但可能也不会出彩。更优的方案是拓展一下思维,举个例子,对于包含一系列行为的案例,我们可以分阶段,行为人首先、继而、最后有哪些行为,如此分阶段阐述,能较为清楚的立好论、站住脚。需要说明的是,利用分阶段立论,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提炼,用尽可能简练的语言概括其行为,否则就成了对案情的重复。

此外,笔者还使用过“让我们一起来分析本案的三重法律关系,第一重……第二重……第三重……综上,从本案的三重法律关系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架构。还有诸如“让我们一起来思考本案中这样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等等。

4.读透辩题,掌握如何拆分

在备战的训练中,就应模拟实战,用自己习惯的方式读透辩题,并掌握如何进行拆分。笔者通常会第一遍粗读,知晓大致案情。第二遍圈划出己方有利句、点等,这也是寻找已方辩点即阵地,逐步拆分辩题的过程。圈划清晰,阵地个数也就一目了然。在论辩过程中沉着地一一展开,就能确保所有有利据点不丢失,充分地利用好辩题本身。第三遍读题时,笔者一般会标记出对方有利点,原因在于攻守需结合,知晓对方有利点,就是为“守”做一定的准备,大致思考一下怎样回答或回应更有利。

多找一些以往论辩赛的真题来有意识地训练,慢慢地会发现,虽然二十分钟的时间很短,但是我们最终却可以从容地完成上述三遍读题。

二、帮助冷静发挥的临场准备

1.善于向对方辩友发问

储备了理论,搭建了架构,再拆分好辩题,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在备战时养成善于发问的习惯。善于发问,最大的益处在于在自由辩论时掌握主动,其次可以形成有利攻势。简而言之,就是我们想说的,先不直接阐述,而是提问的方式引出“请问对方辩友……”。

在二十分钟的准备时间里,笔者通常在最后数分钟里,根据阵地内容,设想好数个相匹配的问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使用反问句,你会发现,反问不是有利的攻击,“难道某某的行为还不足以表明……”,当你提出这样的问题之后,只会得到对方辩友坚定的回应“当然不是……”。

2.深谙灵活处理对方发问

优秀的辩手都善于发问,于是乎,我们还必须懂得如何灵活处理对方辩友的发问。笔者通常不会回避对方的发问,一般简言答之,然后立刻向对方辩友发问,“当然不是或显然不是”,再加上一句阐述已方观点的陈述句,最后“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以此种方式完成一次交锋。

当然,并不是对方所有的发问答案都是否定的,有时甚至是两难的设置,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清楚怎样作出准确回答,可以“对方辩友无非是说……,可是我们说……”实质上,这是一种对对方辩友发问的回应,而不是回答,但是在赛场上,听上去效果的确还不错,仿佛在告诉评委和听众你说的我都懂,但是我不需要和你讨论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不要通场使用,它只是用来“救场”的,在自由辩论的绝大多数时间里,还是要敢于与对方交锋。

3.及时转移阵地,充分展开辩点

正常情况下,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一个辩题中都会包含数个阵地。在自由辩论中,我们要做的,首先是逐一占领,之后切忌盘踞不前,而是应该及时转移阵地,充分展开全部辩点。时刻提醒自己,以“发问—追问—小结—转移”的模式来推进自由辩论的进行。自由辩论的发言时间累计只有四分钟,每一轮“发问—追问—小结—转移”完成一个阵地的充分阐述,之后进入下一个。在某一个阵地上过于拖沓,就意味着我们可能没有时间展开下一个。这样也会直接影响整场辩论的层次感和饱满度,当然也会导致我们在接下来的总结陈词时突然发现全场似乎只有一个或两个争论焦点,辩题的争议性魅力根本没有展现。这对于论辩双方都是无益的。

4.精修临场语言,不求妙语连珠,但求流畅表达

准确把握辩题是根基,之后在自由辩论中,我们需要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在语言方面,首先务必短而精、控用时。要知道我们只有四分钟的自由辩论发言时间,长篇大论会导致无法全面展开各个辩点。

其次,忌口语、忌留白。辩论虽然是语言的交流,但毕竟不同于日常谈天,过于口语化的语言有失公诉人的专业水准。此外,在辩论中,尽量避免冷场留白,对方辩友发言完毕落座,我们需立即起身开始发言。站立后实在不知道说什么的话,一个救场的小方法,就是将辩题中的原文读一句,加上一个提问。如此略胜过数十秒,甚至更长时间的沉默。

最后,忌笑场、忌“嗯啊”。笑场和诸如“嗯、啊、这个、那个”的口头禅会降低自由辩论的流畅度。总之,我们在自由辩论时不求妙语连珠,但求流畅表达。

5.面对“例子”,见招拆招

辩论时,通过举例子的方式来说明已方观点的正确性是常见的方法。当我们掌握了某一罪名涉及的相关理论时,便可以自如地举出一些例子来。当我们无法通过直白的语言清楚表达观点时,就可以通过举例子来形象的说明。

临场遇上对方辩友抛来的例子时,最快的方法是见招拆招。首先快速反应对方所举例子与本案案情的异同,找出不同之后巧妙拆解,不被例子所困。其次,可以进一步举一反三,拆解对方的例子后再返还给对方一个类似例子。

6.有限时间,充分利用,比起“写下来”,更好的是“想清楚”

最初时,笔者也困惑于二十分钟的准备时间到底应该做什么。是为了开篇的流畅表达,尽可能写好陈词,然后流畅的读出来?还是为了自由辩论的自如进行,尽可能地多写下一些文字,防止冷场?其实,在二十分钟的有限时间里,比起全部写下来,更重要的是想清楚。具体而言,就是想清楚我们即将要使用何种架构来搭建开篇陈词;想清楚从哪三个方面来填充内容;想清楚我们先占领哪个阵地等等。

通过准备,建立自信,相信自己可以起身后做到脱离稿纸、面对听众流畅表达,而不是依赖于所写的一些片段和语句,捏着稿纸来读。

三、还想要更好发挥,再试试以下建议

1.融会贯通,相关民商法、法理学等知识信手拈来

公诉业务论辩赛使用的都是刑法学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不会涉及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知识。有时,融会贯通,适时引入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更立体的阐述己方观点。举个例子,相信很多公诉人都看过《荒唐婚姻》这个辩题,争辩的是李强、杜梅是否构成诈骗罪。其中控辩双方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关键辩点,就是李强与丈母娘陈菊的婚姻是否为假。如果仅仅去谈“李强怎么可能与丈母娘结婚”,就显得苍白无力,也不足以对抗“结婚证是真实的、有效的”的提法。这时,如果援引《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理论,问题则变得简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回归案情,无视伦理,表里不一的所谓婚姻难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

也许会有人疑惑,法律部门繁多,部门之中法规更是众多,该如何准备?其实,一场论辩赛可能会用上来,也无非是一些会与刑法交织出现的知识点,比如说上述例子,再比如说占有的问题、合同的相关知识点等等。

2.以情理动人,站在主流价值观立场

论辩的过程也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过程。通场如果仅是旁征博引法律法规,也会显得单薄,无非打动听众,更无法获得认同和共鸣。适当地以情理动人,站在主流价值观立场,有时会事半功倍。还是举个例子,《刘芳故意杀人案》中,如果我们仅是强调“刘芳不希望女儿拨打110电话抢救张成”,则显得没有感染力。换一种方式:拨打一通110电话困难吗?费时费事吗?女儿想要挽救父亲的生命有错吗?一通电话可能带来张成生的希望啊!此种提法,显然更容易得到认同。

3.穿插一点健康的社会热点词、网络流行语

社会热点词、网络流行语之所以能够盛行一时,必然有其或精炼或幽默之处,因此,在辩论中偶尔穿插,可能会得到小亮点的效果,博得听众会心一笑。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傅园慧在奥运赛后采访中所使用的“洪荒之力”,想必大家印象深刻。当然,在公诉业务论辩赛中使用的社会热点词和网络流行语必须是健康的,不可为博眼球不加甑别的滥用。

4.开头结尾,来点创新

说到陈词的开头和结尾,第一个问题是到底需不需要开头和结尾。有人认为,不来虚招,不使用一个设定好的万能开头,直接“开宗明义,我方认为……”开篇也挺好。笔者认为,其实严格来说,这样的“开宗明义式”也是一种开头,不能简单归结为这是摈弃开头,直接开篇的方式。作为一篇陈词,如同文章,宜有开头、结尾。并且,结构上最好是总分总。因为通过现场“听”与直接“阅读”获取到的信息量是不等同的,我们更容易“看”懂。兼具开头、结尾,总分总结构清晰的说出陈词,更容易让听众听明白我们到底在表达什么。这也是笔者为何每次都在陈词正文表述“第一、第二、第三”的原因所在,因为能让听众听得清楚陈词的层次。

其次,更重要的是,开头和结尾最好能来点创新,给人耳目一新的听感体验。笔者不建议使用一句法律格言开头的方式,不是这种开头不好,而是因为过去的几年中,这种开头方式被反复使用,听众已经审美疲劳。那么,如何做到来点创新,举个例子,笔者在参加一场论辩赛时准备好了开场所用的法律格言,在候场时发现每位辩手都准备好了法律格言。当天恰逢比赛场地为高山厅和流水厅,于是笔者将开头临场更换为“两千多年前,俞伯牙遇上了钟子期,从此高山流水遇知音,今天,我在高山、流水厅遇到对方辩友您,论法说理,定会酣畅淋漓,回归案情,我方认为……”。

5.记住传播学的“7-38-55”法则

传播学中的“7-38-55”法则是说,在与人沟通交流时,7%的沟通效果来源于发言者的用词,而语调和面部表情却分别占比38%55%。由此可见,语调、面部表情在交流中的重要之处。论辩也一样,作为一种激动的言语交流方式,我们需要调动词汇、语调、手势仪态、眼神交流等等,在有限的发言时间里获得听众的认同和共鸣,而不仅仅是一板一眼的遣词造句。

6.来点调侃,加点幽默,忌挖苦,忌讽刺

幽默能使生活变得有趣,语言变得生动。同样,在论辩中恰当的来点调侃,加点幽默,也能让论辩变得更具有观赏性。要知道,公诉业务论辩赛的听众并不都是法律工作者,论辩也不同于出庭支持公诉,过于呆板的平铺直叙法律法规,未必能让听众理解和认同。但用轻松的方式阐述相关法规的内涵,收效却更显著。但要注意的是,切忌挖苦和讽刺对方。举个调侃的例子,还是以《荒唐婚姻》为例。笔者曾经在陈词中是这样说的:“女婿李强并没有真的要娶回丈母娘;女儿杜梅也没有真的要嫁出亲娘”。以及“为了一套房,娶了丈母娘,可谓伦理丧失;因为这套房,所以进牢房,这才显法律公正”。

7.善于巧妙转移视听,瓦解不利攻击点

因为论辩赛的辩题要考虑到双方辩手的可发挥性,因此辩题中必然存在对已方不利的攻击点。破解得当,便能取得辩论中的优势地位。除了直面攻击点,从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等角度直面破解外,笔者建议可考虑巧妙转移的方式。还是举个例子,在《青春损失费》中,辩方援引“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可认定李苗构成非法拘禁罪。作为控方,如果被扣在“债务”上,就会变得被动。但如果能够充分说明“李苗与刘勇的情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则可轻松破解,而且比单纯从民法角度解释何为债来的更为直白易懂。具体而言,《红楼梦》中有“司人间之风情月债”的说法,可以提问对方辩友,情债是民法之债吗?又如,汉语言博大精深,“儿女之债”指的是父母对子女教养婚嫁的义务,又可提问对方辩友,儿女之债是债吗?再如,最通俗的说法“我欠了你人情债”,人情债是债吗?该如何偿还?显然,以上几个例子都证明“情债不是债”,因此本案也不宜适用上述《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接下来可以顺势陈词:李苗与刘勇之间感情纷纷扰扰,谁辜负了谁,岂是你我能够明断,还是不要妄加评论,专注本案定性为好,我方认为:李苗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8.低级错误不能犯,引起哄笑更紧张

何为低级错误?张冠李戴辩题中的人名;傻傻分不清已方和对方罪名,站入对方阵营;总是进入不了状态的把自己当作公诉人,一开口则“公诉人认为……”等等。虽说这些小小的瑕疵不会掩瑜,但是可能会增加我们的紧张感,不利于主体内容的发挥。

四、调试心理,从容上阵,稳定发挥

面对激烈对抗的论辩赛,紧张在所难免,这也是正常的心理反应。其实,适度的紧张有利于更好的发挥。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逐步进阶准备之外,关于心理状态,笔者还有以下建议:

1.要高速运转的是大脑,而不是心跳

有同仁曾问我,在论辩中如何克服诸如大脑一片空白的紧张?笔者的体会是,当我们的大脑高速运转,不断思考如何回应对方辩友时,其实很容易忘记局促的呼吸和过快的心跳。不要总是担扰“怎么办,我不知道说什么”,而是积极地思考和回应;不要总是将注意力集中在我们的“紧张”上,放在辩题本身之上,我们都会发挥得更好。

2.认真倾听,再来思考

辩论是激烈的沟通,沟通的基础是倾听和理解。因为总是担心“不知道该说什么”、“不知道怎么说满时长”,而过多的去准备已方接下来的发言,其实是不明智的做法。笔者建议对方辩友发言时,认真倾听,明白对方要表达的是什么,然后,有的放矢的来思考,最后回应。再者,只有倾听对方,才可以发现对方观点中的谬误之处,从而“抓现场”。“现场感”强的论辩赛更具有观赏性,更能体现辩手的论辩功底。

3.关于辩题,不必担扰;关于对手,遇强则强

大赛的选题基本上都会考虑论辩双方阵地的均衡性,所以我们不必担扰“如果我抽中了不利的一方怎们办”。只要做好自己,无论是何种辩题、何方论辩席都不影响我们的临场发挥。

关于对手强弱的问题,其实遇上强大的对方辩友未必是坏事,论辩赛中最能体现“遇强则强”,有一位优秀的对手,可以让我们更好发挥,双方都获得不俗的成绩。当然,万一遇上表现欠佳的对手,笔者建议,请理性平和,给对方辩友留有余地,更为已方留下公诉人的风度。

4.相信“勤奋”的力量,量变累积终会质变

面对大赛,如果准备时间有限,找几位热心的同仁来陪练是一个极好的备战方式。陪练,是短时间内快速提升的最好方式。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笔者接触过很多优秀的辩手,也深有体会地发现,优秀的辩手可能有天赋,但绝不是天生的,大量的训练必不可少。所有的紧张、担忧、表现不佳在日积月累的有意识训练之下都会逐渐得到缓解和克服。训练之后,再来琢磨和消化,最后再在细节上注重创新,必定能得到显著提升。(张桂香供稿)

 

附件:

1.吴英受贿案辩题

彭强为感谢吴英(系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公司取得拍卖权上的帮助,经吴英提出,由彭强投入100万元资金,由吴英操作炒股。彭强遂后将100万元资金注入自己在股市的账户,并将炒股所需手续与密码交给吴英。在20073月至20082月间,吴英在自己未出资的情况下,利用彭强提供的100万元资金操作炒股,共计取得收益106.85万元。此106.85万元提取后全部由吴英控制占有,其中25万元用于还其在滨河湾住房的贷款,30万元以其父吴德彩的名义存入银行,20万元以其爱人金节名义存入银行,10万元留存股市,20万元吴英存入自己在股市的账户,其余款项花销。炒股本金100万元留存股市,炒股手续经搜查未找到。

控方:吴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吴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荒唐婚姻”辩题

李强与杜梅是一对恩爱夫妻,杜梅在一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李强的收入却很低。二人原本共同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人为杜梅。夫妇俩的儿子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面临结婚。夫妇二人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李强与杜梅协议离婚,98平米的商品房归杜梅所有。然后,李强与住在农村的丈母娘陈菊登记结婚。起先,陈菊死活不同意,认为这件事太丢脸,但李强、杜梅反复做陈菊的工作,陈菊最后同意与李强登记结婚。于是,李强与陈菊以夫妻名义申购了一套6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购得经济适用房后,李强与陈菊协议离婚,并与杜梅复婚。经查,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

控方:李强与杜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方:李强与杜梅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刘芳故意杀人案辩题

被告人刘芳系农民,小学文化,1981年与张成结婚。婚后半年,张成即患“小脑萎缩”,不能生育。二人抱养一女。患病后的张成四肢哆嗦,全身乏力疼痛,丧失劳动能力。全家生活由刘芳一人打理。2003年以后,张成病情加重,因疼痛难忍,每夜无法入眠,呻吟不停。张成因此多次产生自杀念头,并让刘芳为其买毒药,但刘芳均未理睬。

2010118凌晨3点,张成再度因疼痛无法入睡,低声呻吟。女儿被吵醒,指责张成,张成说:“我也不想这样,但控制不了,想死也死不了,活受罪。”刘芳安慰女儿,并说:“你睡吧,别管他。”张成因此情绪激动,与刘芳争执。刘芳激动之际,想起柜子下有用来灭苍蝇的敌敌畏,遂拿出来倒在一个蓝色花玻璃杯中,放在张成床边的小桌上,说:“你不是想死吗?这里有毒药,有本事你就喝。”“谢谢你!”张成回了妻子一句,拿起杯子便喝。刘芳见状赶紧上前抢夺,但张成还是喝下一口。刘芳赶紧另外盛了白水喂丈夫,希望能把毒药吐出来。但由于敌敌畏遇水会加速生效,结果适得其反,张成昏迷过去。女儿建议打急救电话,但刘芳说:“你爸不行了,不用打了,赶紧打电话叫你姑姑他们来,处理后事吧。”女儿无奈打110报案。女儿报案时,刘芳将敌敌畏瓶子和玻璃杯子扔进垃圾堆。警察赶来后,张成已死亡,刘芳被抓获。

控方:刘芳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刘芳不构成犯罪

 

4.“青春损失费”辩题

李苗在刘勇(单身离异)家做保姆期间,刘勇向李苗许诺与同居女友杨倩分手娶李苗,二人自愿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杨倩发现二人关系暧昧,遂要求刘勇解雇李苗。在杨倩再三要求下,刘勇决定将李苗解雇,要求李苗另找工作,三日内离开。李苗心生不满,认为自己吃了亏,于当日中午将在刘勇家玩耍的刘勇的外甥小强(4岁)从家中骗出,并将小强带到亲戚家。当日下午16时许,李苗在公用电话亭给刘勇打电话,声称小强在自己手中,向刘勇索要“青春损失费”2万元,并以“如不付款,就见不到小强了”进行要挟。次日晚22时,公安机关接刘勇报警后将李苗抓获,并在李苗带领下将小强解救。
     控方:李苗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辩方:李苗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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