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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社会下的检务公开机制
时间:2017-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基层检察院角度出发

信息社会的高速通道源源不断向公众输送密集的信息,拓展普通民众的知识面。随着法制化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将目光转移到法律事件当中,对了解检察工作提出了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揭开检察事业的“神秘面纱”、建立并完善检务公开机制成为大势所趋。笔者将以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为切入点,从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现状的分析入手,指出不足,浅议完善检务公开机制。

一、检务公开机制的现状

(一)、立法基础

从法律位阶来看,具体的法律条文并未对检务公开做出规定,但在作为宪法的根本大法中有其立法基础,并且最高检通过不断更新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定和完善,使其内容明确化。

《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针对诉讼参与人的案件信息公开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根据《宪法》的立法精神从保障人权、知情权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权利的角度做出规定。除此以外,我国关于“检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均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制和完善。19881025日,高检院公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检务公开制度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199914日,高检院公布《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将检务公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细化。2014年高检院还先后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新闻工作的意见》、《高检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和《检察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配套文件。201516日,高检院公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

可见,《宪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以及《刑诉法》等法律中体现检务公开原则的法条规定最终构成检务公开的法律基础。

(二)、信息社会下的检务公开机制的具体内容

信息社会也称信息化社会,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数字化、网络化的传播方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近年来,为适应信息社会的要求,高检院高度重视,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拓展公开范围、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1、建立案件信息公开机制。自1998年起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检务公开,但公开的内容主要限于执法依据、结果和侧重宣传的一般性事务。高检院20149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将案件信息的公开作为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重点。地方各级检察院特别是案件相对集中的基层院纷纷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将案件信息公开与案件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建立起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律师辩护与代理的网上预约制度。

2、加大检察工作宣传。除了具体案件信息,检务公开的内容还包括对检察政务的公开。检察官联络室、检察开放日、法制宣传日等传统的宣传形式,为公众提供了与检察官、办案场所 “零接触”的机会,让检察工作“走出去”,将社会公众“请进来”。

3、建立检务公开大厅。2015210,省高院下发了《全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大厅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大厅的职能、设置方式等;通过确定试点院的方式,逐渐实现检务公开大厅的全覆盖。

4、开创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传统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是诉讼权利的保护层面上检务公开的应有之义,而如何充分利用案件信息的价值,与社会共享信息资源需要进一步创新。20099月,高检院颁布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进一步公开并扩大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成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实现全国联网,为企业招投标提供无行贿犯罪证明,成为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一大亮点。

5、依托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软件的检务公开的兴起。薄熙来案的微博全程直播开创中国法治史公开审理的先河。此后,自上而下的检法机关纷纷设立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不断更新公开信息。相较于传统的官方网站,检法机关正是利用软件的高体验度和便捷性吸引着群众的关注。

二、检务公开机制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信息社会作为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各方面发展并未成熟。如信息设备的发展、应用的普及与公众信息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多渠道信息来源的真实性缺乏有效机制的保障;面对大量信息的输入,公众自身缺乏信息真假的辨别能力等。正是因为信息社会下信息传播的种种特点,暴露出检务公开机制中的问题,对检务公开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存在滞后性,主要体现在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问题中。

信息社会下的公众已适应了高频率、大信息量的信息接收方式,并对接收的信息全面性、及时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实现公开的全面性,检察机关不断扩大了公开的范围,不仅面向公众公开法律文书、发布重要案件信息,而且建立了针对案件相关人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和辩护与代理的网上预约制度。为实现公开的及时性,既规定了法律文书公开的“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的期限,又设计系统默认设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从受理开始案件同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公开模式。

然而,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在实践中仍有操作困难,存在滞后性。一是思想上滞后,由于部分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检察机关主要任务就是执法办案,案件信息公开应为辅助性工作,不应越俎代庖,怠于配合负责公开工作的案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公开的时间滞后。以基层院为例,通过上级院抽查和自查发现,基层院普遍存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与生效判决书存在较大数值差、重大信息公布比率过低的问题,凸显出公布不及时即公布滞后的现象。据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种。首先,实践中案管普遍存在“事多人少”的现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信息公开的应当安排专人专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案管承担受理案件、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其他众多职能,而各基层院案管人员配置通常为2-3名,甚至案件较少的检察机关案管只配备一名人员,且是由公诉科内勤兼任。基本的人员配备不到位与待公开的案件信息庞大的数量之间的矛盾,导致工作无法全面顺利开展。其次,系统不稳定是导致公开滞后的原因之一。201312月,安徽省各检察机关开始正式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期间不断升级,然而该系统仍处于完善期,文书公开模块无相关显示、二审判决生效情形下系统设置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无法及时公开文书。系统不稳定、程序出错后高成本的弥补方法给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再者,部分基层院案件数量多,承办人工作量大,平均每三个工作日需办结一个案件,而一份法律文书公开需要经过承办人初审、层报领导审批、案管审核、导出数据、“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后台操作等程序,十日的公开期限略显紧张,也是导致文书公开滞后的原因之一。

(二)、全面性不够,主要体现在案件信息公开机制中的程序性公开、重大案件信息公开、检察工作宣传上。

通过绑定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查询人能够通过犯罪嫌疑人信息、案件基本信息、流程图了解案件的大概流程,但法规指引只链接了《刑法》、《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流程的法律意义缺乏法律链接解释和释法说理解释,这对普通的查询人来说很难理解。由于高检院对“重要案件信息”的概念界定留有空间,各检察机关却怠于做出符合本地情况的解释,一定程度上导致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率比例低、发布不及时。在检察工作宣传的工作上,多是采取发传单等方式利用某个宣传日外出开展法制宣传,受工作时间、地点限制,往往法制宣传点是固定的,存在较大的宣传盲区,法制宣传并未吸收大部分社会公众,并且宣传内容局限于单纯的法制宣传而忽略检务公开的其他方面。

(三)、便民性有待提升。主要体现在检务公开大厅、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中。

虽然检务公开大厅能够更好地实现“一站式”服务,将成为未来全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重要形式,且文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打造“集中一站式”或者“相对集中式”,然而由于受到财政、人员限制,就安徽省检察机关而言,部分偏远地区的检察机关难以打造符合规定的检务公开大厅。“集中一站式”是集中设置行贿档案查询、控告申诉、案件信息查询等窗口,相对于“相对集中式”更加便民,但对办公条件要求高,实践中大部分基层院很难符合要求。“相对集中式”是在尽量整合对外部门的前提下,在一楼大厅设置检务公开大厅标识,大部分院的办公条件能够达到,但便民性相对较弱。为此,就各检察机关而言,做到便民性的最大化存在一定难度。基础设施是基础,服务态度是关键。检务公开大厅试点工作在安徽省范围内才刚刚开始,如何保障大厅内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耐心,避免出现“事难办、脸难看”,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律师权利;怎样实现全覆盖以及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督促软硬件落实到位,防止该项工作流于形式,都有待完善。

招投标成为企业获取市场机会的重要途径,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为企业招投标提供重要的依据,行贿档案查询工作量随之增大。而作为查询依据的资料库必须实时更新,一份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对于本地区而言,预防部门一年当中为同一家企业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次数在十几份到二十份之间,为保证程序的完整性,目前的查询模式为每次申请查询需重新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重复履行手续,不仅给企业带来了不便,也降低了行贿档案查询的工作效率。此外,负责该项工作的职务犯罪预防科需经常外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部分院的行贿档案查询未实行预约机制,或者预约机制的宣传不到位,导致企业前来申请时无人接待,严重的耽误企业招投标,给查询人带来不便。

三、完善检务公开机制的对策

(一)、思想上要重视。

检务公开工作是一项繁杂的、日常性的工作,它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惩处罪犯、能够立竿见影看到效果不同,它需要形成长效机制,在每一次的公开中逐渐积累公众对于法律的认识,在每一次的服务中慢慢建立公众对于执法的信任,在每一次公开中反复筑牢检察官提高业务水平的决心。为此,检察工作者在谨记执法办案是检察官主要工作的同时,需认识到深化检务公开是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公正司法的迫切需要;是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检察干警能力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措施。

具体应表现在:各案件承办人应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正确理解信息社会下检察机关职能的新含义,秉承“谁办理谁负责”的公开原则,积极开展法律文书公开等案件信息公开;各基层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主动开展检务公开大厅的申报和建设;加强对普法等检察业务宣传的重视,积极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

(二)、硬件需跟上,财政要支持。

   信息时代中,检务公开很大程度上依托硬件的支持,没有先进的公开和查询系统,检务公开就只能纸上谈兵。无论何种形式的检务公开大厅,相关硬件需配备齐全。指引牌、监控、多媒体案件信息查询机、电子扫描仪的配置,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完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的升级等硬件保障,都需要财政的投入和支持。

(三)、人员要保障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反之亦然。人员保障是检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前提,是践行制度的基础。检务公开机制的人员问题突出反映在案件信息公开、检务公开大厅和新兴网络软件三方面。案管设立于2013年,是一个相对“年轻”的科室。随着案管各项业务的正规化开展,解决案管“事多人少”的问题迫在眉睫。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需要专人专机,电子卷宗全面施行后卷宗的扫描也需要专人专室。各院应增加人员,确保各“专员”到岗到位,每日及时跟踪案件信息公开情况,保障案件信息及时公开。大厅人员配置是检务公开大厅发挥作用的关键,无论是“集中一站式”还是“相对集中式”的模式,对外的业务中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相较而言,控申业务较为成熟,人员配备机制相对合理,基本每日均有人员在接待室值班。而预防科的行贿档案查询受人员限制,加上需经常外出警示教育的工作性质,且部分院开设警示教育基地,忙于接待参观人员,行贿档案查询专员缺乏,严重影响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需配备查询专员负责该项工作。微博、微信等新兴软件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活跃于电子通讯中,这种形式既区别于案件信息公开的“格式化”又保留案件信息公开的“严谨性”,对编辑和发布人员的语言和网络编辑能力提出新的要求。部分院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和编辑人才而迟迟未开展。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的前提是配备具有网络专业知识和编辑人才,应以年轻干警为主力,挖掘网络编辑人才,发挥微博微信等软件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作用。

(四)、具体制度需完善。

1、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公开的最大化、准确化和及时性。

1)、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实现公开范围的最大化。

细化案件程序性公开的内容,将案件流程具体化,实现公开范围的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案件信息查询与公众监督、案件信息公开与普法工作的“两个结合”。具体做法为除公布流程图外,还应针对每个流程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如针对大部分查询人的疑问:案件可能何时移送至法院的问题可做预期说明,可具体解释案件的状态、案件退查以及案件报延的含义等,分析一个案件最长和最短办理期限,即法律规定的起止期限和实际起止期限,设定查询人有发现超期等问题可电话监督制度。增加解释的形式可包括提供相关法律链接和加强释法说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等特殊案件。通过细化案件信息公开内容,达到使查询人明晰案件情况,避免查询人重复电话查询,提高案件信息公开的效率。

2)、对案卡进行定期审核,并对“重大”作出解释,确保公开准确度的最大化。

第一,案件信息公开的数据均提取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要将案卡定期审核作为信息公开的常规工作。特别是个别易混淆的信息需认真核对。如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逮捕的执行应当在逮捕决定作出后的24小时还是48小时内,大部分逮捕的执行为决定作出的当日,但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而公安起诉的文书中的表述也比较含糊,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逮捕的决定日期和执行日期为同一天,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以案卷材料中的逮捕决定书的日期和逮捕通知书中犯罪嫌疑人落款签名日期为准。第二,对“重大”信息发布进行界定。最高检对于“重大”二字未作出明确解释,给各地区各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特色的标准留下空间。各院应明确规定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范围,例如对公开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最低职级进行规定;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广泛关注”进行具体化,可以群众知晓度、新闻报道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衡量;对“重大、专项业务工作”进行跟踪,可以侦查机关专案行动中的起诉案件作为检察机关集中办理的“专项业务”对外公开等。

3)、对法律文书的公开进行跟踪审核,严格落实“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应当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将法律文书公开纳入业务考核的范围,并纳入每个承办人办案成果范围内,严格落实“谁公开、谁负责”。作为文书公开审核人员,案管工作人员应将当日收到的判决书进行逐份登记,实时跟踪,及时督促承办人公开,对于没有及时公开的,发起流程监控进行监督整改。

2、优化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做到便民最大化。

首先,建账设卡,利用国企检察官联络室平台为本地公司建立台账,将前来查询的企业进行备案记录,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提交查询手续,还有利于查询总数的分类和统计。针对有过查询记录的公司,查询人手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新的申请书即可,无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材料。其次,建立预约机制,方便统筹安排,解决外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警示教育基地的讲解与行贿档案查询之间的矛盾。

3          实现传统宣传方式和新兴公开方式的结合,扩大公开的全面性。

传统的宣传方式是借助宣传日和门户网站的途径,有其群众基础,在信息化进入高度发达阶段前,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微博微信新兴网络公开方式为信息社会背景下检务公开的新军,凭借着自身优势将成为软件使用者接收公开信息的重要形式。为此,要将二者相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既要打破二者目前的困境,也要在宣传中将二者结合。如将宣传日的地点定期转换,注重网络人才的培养,并在二者的宣传中进行相互结合,互相宣传等做法,既可丰富传统宣传模式,也扩大微博微信的关注度,充分发挥两种宣传形式的作用。(陈敏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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