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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8-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通知公告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招聘公告
·省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向周会明同志学习活动
·关于开展向徐明书同志学习的决定
·宣州区检察院2016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宣州区检察院招聘司法警察公告
·关于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国选调第二批检察官的公告
·安徽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选调公告
·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征文和演讲比赛的通知
·关于征集书画摄影展作品的通知
·关于向苏廉生同志捐款的通知

 检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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