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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问题研究
时间:2019-0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其适用的深度与广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区矫正自2003年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法律形式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确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刑罚制度、降低行刑成本、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有益探索。

一、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社区矫正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和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内设机构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承担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规则》第633条第2款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可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运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预防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却面临重重困难,存在如下问题。

(一)法律有规定,但缺少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明确了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地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这均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只限于简单的授权,条纹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1、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其开展需要公、检、法、司、社区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机关之间如何配合、拒不执行监督建议的后果等法律均没有明确详细规定。

2、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虽然分属于整个诉讼监督各个阶段,但相对于前二者而言,执行监督只是在近几年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而受到重视,常用的手段也只是全面检察、专项检察、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等几种,开展监督的方式是运用检察建议或意见,其他监督手段不多,监督刚性不够,能发现违法情形的监督手段等许多工作还在摸索之中。

(二)监督力量较弱

1、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配备较少,少则2人,相对多的也是年老病者占大多数。如我们宣州区检察院执检部门配备4人,50岁以上便有3人,其中1人被抽调参加中心工作,1人驻所。而执检部门还要承担看守所检察、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任务,科室力量明显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存在被动应付状态。

2、基层司法所,在人、财、物的配备上也严重匮乏,甚至很多单位的辅助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聘请或短期借调的非业务力量,导致矫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三)监督动态性强,裁量空间大

社区矫正环节多,内容也多,常常会涉及奖惩不平衡的问题,它事关矫正人员切身利益。奖惩主要发生在监管帮教环节和执行变更环节,前者有表扬、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等奖惩形式,后者有提出减刑、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等奖惩形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提出减刑建议的少,而对违反矫正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就较多。

(四)与其他司法机关配合衔接难

1、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涉嫌犯罪或者被治安拘留的,没有及时通报司法矫正部门的现象还存在。

2、有的法院将收监执行文书直接送达矫正人员而没有通知司法矫正机关,出现矫正人员出逃现象;同时公安机关对于追逃矫正人员也并不积极主动,从而导致追逃工作陷入举步维艰境地,法律监督也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3、外地法院判决罪犯、监狱假释人员,文书送达超期,乃至不抄送检察机关的现象还存在,致使检察院与司法局在人员数量上经常不一致。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完善细则

 1、我国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诉法中,且过于原则,比较笼统。在实践中主要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来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权威性,亟需制定一套较为科学的、严谨的、权威的法律监督体系提高法律监督质量。

2、随着当今社会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将不断增多,亟需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社区矫正的内容、方式、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增加法律监督操作的刚性,增加奖惩的证据标准,增加公检法司无缝衔接的内容,增加违法责任,增加检察监督介入环节和内容等,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权依法准确行使,使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法可依。

(二)加大投入,增强软实力

1、检察机关要在人、财、物上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配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官工作室的前沿阵地作用,加强与社区综治人员、社区监管人员的工作信息互通,适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及重点人员的苗头性问题,确保监督同步有效。

2、现在执检部门新增业务较多,而人员调整又频繁,许多新业务急需通过培训来增进理解消化,既要加强基础业务知识培训和基本业务技能培训,也要加强案例指导,增强大家的感性认识,用以指导平时工作实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三)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1、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应打破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间的信息壁垒,建议将原来散见在不同信息系统中罪犯交付、接收、执行信息衔接起来,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库,推动司法机关及时交流和检察机关动态监督、同步监督。

2、落实社区矫正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工程,必须加强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社区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监管执法与检察监督职能,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促成执行、矫正、帮扶工作互动,既有效避免了脱管、漏管、又犯罪的发生,又促使矫正对象积极创业就业融入社会,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监管教育到位。

在大力推进刑罚轻缓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社区矫正势必成为今后刑罚体系中的重头戏,研究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的监督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对于建立体系完整、功能齐备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董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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