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我院近年来办理校园安全方面刑事案件的实践,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案件相对减少,但在校园性侵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其中既有学校教师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对在校学生进行的性侵害,也有社会人员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对在校女学生进行性侵。校园性侵案件,对于受害人和社会来说,均是难以抚平的伤痛,本文以我院办理的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为例浅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原因及相关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强奸罪
2017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搜索QQ的同城热聊群,与在宣城市某某中学就读的七年级女学生乐某某加为好友,后以为其购买手机为由,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时隔几日,王某某通过QQ与乐某某联系、约定后,在宣城市区的某某酒店的房间与乐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偷拍乐某某裸露下体的照片。
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又通过QQ与乐某某联系,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乐不允。王某某遂发送其拍摄的乐某某裸露下体的照片给乐,并威胁称要将此照片打印出来,张贴于乐所住的小区。乐某某被迫同意后,2017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宣城市某某酒店再次与乐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7年7月2日夜,被告人王某某在QQ上与乐某某的同学许某某聊天时许以钱财,要求与许发生性关系。3日7时许,许某某如约至宣城市某某酒店8201房间内,王某某与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猥亵儿童罪
2017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与乐某某的同学刘某某加为好友。在QQ上许以财物企图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刘不允。后在临近期末考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其银行卡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宣城市某某中学对面拆迁楼房的二楼上,强行脱下刘的裤子,观其下体。后王某某又在QQ上强迫刘某某拍摄裸照发给自己,后又以裸照威胁刘某某,让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刘不允,王未果。
二、诉讼过程及结果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于2017年7月15日对王某某立案侦查,次日对王某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本院批准逮捕王某某。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于2017年10月22日以王某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7年12月7日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起诉王某某。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判决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一审判决于2018年1月5日生效。
三、办案思路和策略
(一)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我院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依法快捕、快办,绝不在检察环节放松、手软。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脆弱,不愿将受害情况公诸于世的特点,导致侦查机关在取证环节时有困难的情况,我院刑检部门及时与侦查部门联系沟通,帮助侦查机关在破解案情分析、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出实招、见成效。同时,不断对侦查机关强调加强对被害人身份、案件情况、侦破进展等各方面的保密工作。
(二)凝聚打击犯罪合力
我院刑检部整合了原公诉、侦监两大部门,并以“捕诉一人”为原则,一方面极大地节约了审查时间,避免了捕诉分人所带来的重复劳动,提高了审查效率;另一方面,有效地让审查端口前移,让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能体现,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公诉标准收集和固定证据,充分发挥了审查在侦查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原因分析
1.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自控能力差,容易收到色情、淫秽作品的刺激。而未成年人年小体弱,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较差,往往成为这些人的首选对象。
2.受到一些传统观念影响,性教育在我国一直是比较隐晦的。以本案而言,被害人均为初中在校学生,部分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既未向老师反映,也未向家长诉说,以至于被告人能够多次实施犯罪,凸显了我国目前对儿童性别意识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位。
3.大多数未成年受害人的父母或因离异、丧偶,或因忙于生计长期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生活在缺少家长监护的复杂环境中,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性侵的对象。
(二)相关建议
本案再次启示我们,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强化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共建平安校园;
第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机制,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